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1998年7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五条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登记。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机构不予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

  第六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

  非法金融机构设立地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与取缔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应当依法保守秘密。

第二章 取 缔 程 序

  第九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中国人民银行一经发现,应当立即调查、核实;经初步认定后,应当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第十条 在调查、侦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应当互相配合。

  第十一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犯罪嫌疑人、涉案资金和财产,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和转移资金、财产。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发现金融机构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和提供贷款的,应当责令该金融机构立即停止有关业务活动。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骗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立即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的调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调查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采取记录、复制、录音等手段取得证据。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章 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擅自批准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擅自批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规定,为非法金融机构或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或者提供贷款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在履行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责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案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而不移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取缔非法证券机构和非法证券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取缔非法商业保险机构和非法商业保险业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国务院商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并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设立的各类基金会、互助会、储金会、资金服务部、股金服务部、结算中心、投资公司等机构,超越国家政策范围,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限期清理整顿。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取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2021/7/23)
  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2021/1/1)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2021/1/1)
  北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2020/12/1)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0〕第4号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2020/10/17)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2020/1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1)
  关于印发支持北京市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发改〔2020〕1465号  (2020/9/28)
  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7修订)  (2020/9/27)
  商务领域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12 年 第 5 号  (2020/9/26)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作废)(国务院令第307号)  (2020/9/26)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2020/9/23)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号  (2020/9/22)

 关键字
  金融机构  金融业务  取缔  活动  非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告 〔2007〕第 12 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0〕42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金〔2009〕31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14〕12号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6〕 第 3 号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监管部门如何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20年第6号)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5年第3号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5年第6号

 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8〕24号

 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发〔2014〕344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9年第1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21〕第3号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