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监管部门如何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上述数据均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同时,《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中小机构还可以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适当延长更新频率。《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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