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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

  2001年1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59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从事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拍卖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对拍卖人进行登记注册;

  (二)依法对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及其他参与拍卖活动的当事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查处违法拍卖行为;

  (四)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本办法所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 设立拍卖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第五条 拍卖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

  (二)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

  (四)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五)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六)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七)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不得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七条 竞买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拍卖应价;

  (二)相互约定拍卖应价;

  (三)相互约定买受人或相互约定排挤其他竞买人;

  (四)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八条 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恶意串通行为:

  (一)私下约定成交价;

  (二)拍卖人违背委托人的保密要求向竞买人泄露拍卖标的保留价;

  (三)其他恶意串通行为。

  第九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不得拍卖或者参与拍卖国家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第十条 拍卖人不得以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保密等为由,阻碍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拍卖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修订的《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4号  (2021/3/1)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市监发〔2020〕49号  (20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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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4号  (2019/8/8)
  实行新企业开办“一窗办理”服务模式的意见(试行)  (2019/4/23)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工作的意见 国市监注〔2018〕236号  (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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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4号  (2017/10/1)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2016/9/1)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20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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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201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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