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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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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非实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此项业务需到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现场办理。 ㈠ 申领条件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被确诊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达到5-10级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等级达到1-4级的,可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经鉴定达到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程度的,可申领护理费。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⑴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发生工亡事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单位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⑵1-4级工伤职工死亡的,可由用人单位申领丧葬补助金,符合供养亲属条件的还可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5-6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7-10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以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㈡提交材料 1.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护理费需提供以下材料: 《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申请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所需材料 ⑴《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⑵《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⑶ 被供养人身份证及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原件。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⑴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证明上应体现出工伤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并注明发生工伤次数、解除劳动关系日期,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⑵5-6级工伤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提供辞职申请原件,并由工伤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⑶《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㈢待遇领取 相关工伤待遇将于申领次月发放至待遇申领人员账户,用人单位在办理待遇领取前应提前办理账户信息采集业务。 ㈣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均使用A4纸。 2.手工填报应使用黑色签字笔填写,报表上单位经办人等签名字体应清晰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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