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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省级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9]6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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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省级发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监[2009]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落实《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6号)规定,做好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省级发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要求如下: 一、认真做好12类产品省级发证的有关准备工作 (一)做好相关部署和安排。5月1日前受理的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仍由总局审批发证;5月1日起受理的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将改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12类产品的省级发证工作做出安排和部署,明确职责,认真准备,确保5月1日省级发证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制定工作程序、文书和管理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总局制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6〕413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省级发证的办证程序、工作文书和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省级发证证书由总局统一制定式样、统一印制、统一分发。 (三)做好相关宣贯和培训。3月至4月总局将组织有关修订后的12类产品实施细则及省级发证工作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并组织好对辖区内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再宣贯、再培训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省级发证许可过程的管理 一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省级发证,做好受理申请、现场审查、产品检验、材料审核、许可决定、证书发放、许可公告等各环节工作;二是省级发证的受理、审查等具体工作可以交由市(地)局或县级局,但许可审批和发证主体是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得下放或委托;三是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限开展许可工作,针对工作时限制定明确的制度和规定,并将时限总体要求分解到各个岗位,责任落实到人,保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省级发证工作。 三、积极做好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法规、规章及总局要求,积极做好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提高省级发证工作的质量。一是每年要求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提交自查报告,并对部分企业进行抽查,掌握获证企业生产情况;二是加强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按照许可证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三是加强对省级发证产品生产行为的执法检查,对无证生产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四、加强省级发证工作的领导,严肃工作纪律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12类产品省级发证工作,加强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加强辖区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的建设,实行政事分开。按照规定定期向总局报送省级发证有关工作信息。严格执行总局关于生产许可的各项工作规定,严肃省级发证的工作纪律,杜绝中介组织代办生产许可证,严禁有偿咨询、有偿服务、搭车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总局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对省级发证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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