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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质监发〔2015〕114号

  各区县局、分局,市局相关处室,信息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市质检院,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9月28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精神,进一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参照《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创新的理念,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力度,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产品质量社会共治机制。

  二、 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强化监管。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全面修订生产许可相关文件及工作标准。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做到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

  (二)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依法界定、合理划分各部门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行为责任、规范行政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三)公开通明,规范高效。及时向社会公开许可审批各项信息,方便行政相对人申请,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许可审批事项,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综合监管,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

  三、 工作重点

  (一)严格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流程。对保留的生产许可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严格界定受理、审查、决定、发证、公告、送达、监管等许可审批环节的岗位职责、权限、时限要求,完善生产许可工作标准。

  (二)做好下放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有效衔接。对总局下放的生产许可审批项目,要做好承接工作,认真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健全相关制度,指导相关部门有效开展受理、审查及监管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三)加强取消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对明确取消的生产许可审批项目,要坚决落实到位,坚持放管结合,运用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方法,研究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后续监管措施,真正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法无授权不可为”。

  四、 工作措施

(一)大幅压缩审批时限

  为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许可审批,各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市审查中心;由总局发证的,市审查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寄送总局;由省局发证的,市审查中心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按照审查要求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并对企业的申请和审查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报送市产品处;市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二)入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

  1.简化受理环节。优化申请书,取消申请书中有关技术人员、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和原辅材料等信息的填写,并将发证、变更、延续、补领等不同申请事项的申请书整合为一套申请书。大幅简化受理环节要求,企业在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只需提交与其从事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申请书和企业符合生产许可证要求自我承诺书。涉及产业政策的企业还应同时提交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证明。实施细则要求的其他前置材料,由实地核查组在企业现场查验原件并复印上报,企业无法提供相应材料的,按不予许可处理。

  2.改进企业审查方式。对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的企业,若生产地址、产能、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和公司法人与获证时相比未发生变化,且在证书有效周期内,不存在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现象,不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的行为,不存在因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情况,不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并按年度提交企业自查报告的,则企业在申请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承诺书,免于实地核查。涉及总局审批发证的产品,企业所提交的承诺书需所在区县局确认盖章,经市局认可后,可以免于实地核查。

  3.优化产品检验环节。企业办理许可事项时,可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委托发证检验机构在实地核查前或实地核查后进行产品检验,企业对样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若企业生产的同单元产品在6个月内接受过省级及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则企业在申请延续换证时可提交相应的监督抽查检验合格报告(检验项目涵盖该产品所执行的产品实施细则上的发证检验全部项目),免于发证产品检验。发证检验机构应按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按要求保存企业备样。

  4.统一规范审批标准。坚持从严审查、从严审批。严格执行总局制定的产品实施细则,同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许可工作标准,细化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和办理时限等。实地核查和发证检验结论按照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及标准规定从严判定。

  (三)强化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义务

  1.依法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保证责任。企业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组织生产,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获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从事产品经营活动,持续保持应具备的生产许可条件。企业名称、产品和许可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许可变更手续,不得无证生产,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做出质量安全承诺,诚实守信,树立良好的质量信誉。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发生原因、处置措施等。建立质量安全缺陷产品应急处置制度,对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和缺陷的产品,以及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要即时收回,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态扩大。要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协会和社会的监督。

  3.建立完善产品质量追溯制度。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原辅材料、零配件的进货台账和查验记录档案,出厂产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档案,产品销售台账等。严格按照规定对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料和生产的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并如实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按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加大对无证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区县局应依据《北京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和“一品一策”规则,结合区域监管实际,统筹抽查、监测、执法检查等手段,编制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到期延续直接换证的企业,依法从严监管,换证后3个月内进行监督检查。对取消生产许可审批项目的生产企业,区县局要加强后续监管,防范区域性风险。

  2.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监督检查、监督抽查或者查处投诉举报中存在未经许可、未按规定办理变更、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等违法行为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处理;对拒不配合质检部门监管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存在欺骗行为的企业,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且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许可证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达不到取证条件的无证生产企业,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依法予以取缔。

  3.建立获证企业质量状况信息公示制度。建立获证企业依法明示产品标准制度和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督促企业依法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产品铭牌上明示其采用的产品标准,并公开获证产品范围、证书有效期、持续保持取证条件、产品质量等信息,承诺遵守生产许可法律法规,承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企业对其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或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4.建立获证企业告知机制。依据许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定以告知书为主要形式的告知机制。告知企业应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资质,自觉并持续地保持获得许可必备的生产条件,牢固树立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对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5.科学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行政监管水平。优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业务办理系统,完善获证企业监管信息数据,加快实现许可审批与监管综合信息双向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同时,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6.建立生产许可审查质量评价通报机制。深化许可审查质量评价结果的运用,将许可审查质量评价结果通报核查人员所在单位、审查机构和发证检验机构。各单位要根据评价结果完善审查、检验等各工作环节的岗位责任制,严格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将许可审查质量评价结果纳入日常工作考核范围,加强人员培训。同时,评价结果将作为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类监管和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承检机构遴选的考评指标。

  7.构建社会共管共治格局。建立获证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将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等信息与工商、投资、税务等有关部门共享,形成监管合力。探索创新社会组织协同共治模式,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监管过程中技术性工作交给社会组织。多渠道、多方式、全方位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企业对相关法规、政策的理解水平。完善投诉举报奖励机制,不断拓宽监管渠道,引导企业、消费者等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积极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监管工作体系。

  五、 工作安排

  9月底出台《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起,按本工作方案规定的有关程序及要求办理许可事项。12月底完成《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管理办法》修订稿。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市局行政审批和监管制度改革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统筹,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许可改革中的问题。市局有关处室要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协同配合。产品处负责起草《落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意见的工作方案》、《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管理办法》,修订生产许可工作标准;法规处负责改革事项管理和监督措施的合法性;标准处负责许可工作标准的标准化审查;信息中心负责许可业务办理系统的升级改造;市局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区县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人员的业务培训。

  (二)完善配套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能。各区县局要高度重视,按照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通知》和本工作方案,认真研究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要认真、细致梳理有关后续监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将证后监管和无证查处落实在实处。

  (三)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加强许可制度改革政策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履行告知义务,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附件:1.《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

  2.《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 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 3.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 2.《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 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

  附件: 1.《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监【2015】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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