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414号 | ||||||||||||||||||||||||||
| ||||||||||||||||||||||||||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质监产发[2010]414号 各区县局、分局,相关单位: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市质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续监管),规范获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市区两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措施主要包括建档管理、年度报告审查、日常监督检查和信息报送工作,其中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委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分局(以下简称区县质监局)实施。 第五条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 区县质监局承担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法人单位的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报告审查),负责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第六条 开展获证企业后续监督工作时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层级负责、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建档管理 第七条 区县质监局应建立获证企业监管档案,准确掌握本行政区域获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条件等情况。档案应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证书文本、年度报告审查、监督抽查、日常检查记录等内容。 第八条 区县质监局应将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结果的各类记录及时整理,纳入企业监管档案,并负责将有关信息数据录入相应系统数据库,实现对获证企业的动态监管。 第三章 年度报告审查 第九条 年度报告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定期向质监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质监部门对企业年度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并从中抽取不超过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的相关法定义务,是否持续保持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十条 市质监局负责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统一管理,区县质监局负责年度报告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本市获证企业应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提交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当年新获证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次年的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提交年度审查材料): (一)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生产许可证副本(含插页)原件; (五)产品实施细则中要求的相关证明性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达标证明等); (六)获证企业接受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及企业对获证产品出厂检验把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年度报告材料,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全部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提交复印件时需携带原件进行核实。 第十二条 区县质监局应对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材料的符合性、有效性、准确性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区县质监局应当自收到企业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企业自查报告材料的审查工作,做出是否进行企业实地检查的决定,编制实地检查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列入实地检查对象: (一)企业自查报告材料有不实或有所隐瞒的; (二)获证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投诉或举报的; (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企业自查报告周期内,出现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记录的; (四)存在或可能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区县质监局对企业开展实地检查时,除有明确举报被许可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事先告知可能妨碍核查过程中获得真实情况的外,应当于实地检查日的2日前向被抽查企业开具《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 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与生产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企业生产地区县质监局应当配合企业法人住所所在地区县质监局进行实地检查。 企业生产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局应将企业自查报告相关材料及时报送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采取书面委托企业生产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效措施落实年度报告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区县质监局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必须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违反许可证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存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轻微缺陷项目、不符合项以及企业年度报告与实际情况的符合性。 区县质监局开展企业生产条件实地检查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技术支持的,向市质监局报告,由市质监局委派技术专家配合检查。 第十六条 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中发现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一)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度报告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报告审查的; (二)准予生产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生产许可被终止的; (三))不符合该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 (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改建、扩建、迁移获证产品的生产地点等)、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获证产品增项的(包括增单元、增规格型号、产品升级、增生产场所),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企业未依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六)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七)企业进行委托(被委托)加工未办理备案手续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 (八)存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九)获证企业违反产业政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设备和工艺、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十七条 获证企业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年度报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质监局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核查人员应根据书面材料审核情况、实地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填写《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九条 区县质监局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并将审查工作总结及《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汇总表》(见附件4)上报市质监局。 第二十条 市质监局负责汇总各区县质监局的审查意见及抽查情况,发布获证企业年度报告审查工作公告。 第二十一条 区县质监局根据市质监局审查工作公告,在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中《企业自查情况记录》上加盖年度自查报告已提交印章,并应及时发还企业生产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二条 区县质监局在年度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应当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形的,应当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质监局应于每年7月下旬将获证企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情况在市质监局网站上公布(http://scjgj.beijing.gov.cn/)。 第四章 日常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企业生产地区县质监局负责实施,企业生产地区县质监局应将日常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获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质监局。日常监督检查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巡查,对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举报进行调查处理等。 第二十五条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区县质监局应当根据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状况和企业产品质量抽查、年度报告审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实际情况分类分级监管。 第二十六条 巡查是指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回访是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第二十七条 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报告审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区县质监局应及时进行回访。 第二十八条 区县质监局应根据生产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巡查计划、确定巡查频次,保证巡查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十九条 巡查时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 (一)获证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二)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是否增加了生产线、生产厂点,是否有违反产业政策的情况,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三)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及时向当地质监部门报告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获证企业是否建立了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帐,是否对原辅材料、零部件进行质量把关,进货验收记录制度是否有效运行,使用属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原辅材料的,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采购; (五)获证企业是否建有产品生产台帐,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是否对未出厂产品进行质量把关,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是否齐全完整; (六)获证企业是否按照《条例》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七)获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了委托加工备案; (八)获证企业是否存在其他质量违法行为; (九)获证企业是否对实地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十)企业是否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三十条 巡查情况必须记入《获证企业巡查记录表》(附件5),由巡查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检查情况应经监督检查人员和受检企业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后录入获证企业监管档案。 第三十三条 区县质监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有2名(含)以上执法人员参加。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三十四条 区县质监局应建立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情况信息报送制度。报送的信息包括《生产许可证企业检查情况月报表》(见附件6)和年度审查结束后向市质监局报送后续监管信息(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企业监管类别等)。 第三十五条 区县质监局在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严重问题时,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质监局。 第六年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质监局对区县质监局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后续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索取、收受企业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
| 关联内容
| | ||||||||||||||||||||||||
关键字 | ||||||||||||||||||||||||||
工业产品 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 后续监督 管理 | ||||||||||||||||||||||||||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 ||||||||||||||||||||||||||
相关内容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