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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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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国家赔偿条件 1.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表内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在表内填写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全称、住所地、详细的通讯地址、电话和邮编,并递交法人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公民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委托律师代理的,同时递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指派函。委托书中应注明受委托人的复议权限。 5. 其他事项按照上表填写,内容过多可以另行附纸。 6. 填表后,将该表一式两份连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和申请人认为可以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一并递交给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以收到上述全部材料之日起视为正式收到申请。(注:递交的所有材料要有一份申请人签字证据材料目录) 7. 申请书、委托书,应分别由申请人、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面接待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接待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8:00。 联系电话:82691222。 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制处。 邮编:100080,收件电话:82691222。 请在信封上注明“国家赔偿申请材料”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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