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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集群注册”平台工作机制(试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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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集群注册”平台工作机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支持创业服务机制创新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降低企业开设成本,按照原工商海淀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服务品牌工作措施的通知》(京工商海发〔2018〕27号)中关于在全市率先探索区级创业平台“集群注册”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第二条 “集群注册”平台实行联席会管理制度。联席会由海淀园管委会牵头成立,海淀区发改委、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淀区税务局、海淀区商务局、海淀区人力社保局等单位参加。在海淀园管委会下设“集群注册”平台联席会办公室。 第三条 联席会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作职责,将“集群注册”平台纳入各自工作体系,对平台及入驻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及相关政策的咨询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集群注册”平台的认定 第四条 申请“集群注册”平台的运营主体应为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开办场地应为国有或集体产权,同时应当符合北京市及海淀区关于房屋规划管理方面的要求,以及工商登记的政策性规定,并同时符合海淀区其他职能部门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设立“集群注册”平台,由平台拟承办机构向海淀园管委会提出申请,由联席会综合评价平台企业基本条件、孵化能力、以往业绩等情况,对平台申报主体进行审核,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经联席会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待区政府批准后,以海淀园名义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集群注册”平台的管理 第六条 “集群注册”平台应与联席会签订责任书,承诺切实履行产权运营机构主体责任,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工作,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 第七条 “集群注册”平台与入驻企业应接受联席会各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一)“集群注册”平台应为入驻企业免费提供注册地址。 (二)“集群注册”平台应制定企业入驻条件、企业退出机制、入驻企业管理等制度。 (三)“集群注册”平台应安排专人负责运营,畅通各相关单位与入驻企业的联系渠道,及时传达各单位要求并协助企业落实到位。 (四)平台与入驻企业的保持联系率不得低于入驻企业总量的85%。平台应于每年8月底之前,对入驻企业进行梳理,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将视为企业已不在平台内注册,平台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部门备案。 (五)平台应督促并指导平台内注册企业完成年报公示,并于每年5月底前对平台内企业开展不少于3次的年报宣传或培训活动(保留影像资料)。截至每年6月30日,平台内入驻企业的年报公示率不得低于85%。 第四章 平台入驻企业条件 第八条 以“集群注册”方式入驻平台的企业,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系列文件的通知》(京发〔2017〕27号)对首都十大高精尖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公布的产业、符合海淀区产业功能定位以及经联席会审议并通过的其他行业领域企业。 (二)入驻企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三)在“集群注册”平台入驻的企业,因行业、股权发生变化,达标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导致不再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出“集群注册”平台或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条 入驻企业与平台签订为期两年的入驻协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企业营业执照上企业住所后标注“集群注册”字样,并标注住所使用期限。 第五章 平台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条 入驻“集群注册”平台的企业,应当遵守: (一)入驻企业与“集群注册”平台签署的协议中应明确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企业发生严重违法和不良经营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通知“集群注册”平台,平台有权与企业解除协议,并督促企业限期办理迁出登记。 (二)企业办理入驻或发生变更事项,均需平台出具意见后办理。 (三)超过协议约定的入驻期限未迁出或经提示拒不履行迁出义务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四)通过部门联动和社会协同,依法对入驻平台企业实施信用约束,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信息披露和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投资或任职资格等。 (五)入驻平台企业实行月报到制度,企业负责人或股东每月至少向平台报到一次。 (六)企业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集群注册服务。 (七)入驻平台企业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之规定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企业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其他入驻企业如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需求,应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章 平台的退出 第十一条 联席会对经认定的“集群注册”平台运营机构实行监督管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被取消运营资格: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北京市及海淀区其他相关政策规章的; (二)运营主体不再满足国有或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条件的; (三)开办场地不再符合国有或集体产权性质的; (四)每年12月底前,“集群注册”平台联席会对平台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不合格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机制由海淀区集群注册平台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海淀园管委会 201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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