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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已经取得环保审批手续,但建设内容有些变化,还需要重新做环评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征集2023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的通知
环保部通报处理环评“挂靠”行为 两机构被限期整改6个月,4工程师违规行为记入诚信记录
关于征集2023年符合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企业并开展已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工作的通知
涉税行为指南——节能、环保税收政策
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环〔2021〕91号
关于对本市部分环保行业实施用电支持政策的通知 京发改〔2018〕1559号
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 40 号
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36号
关于组织开展《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推荐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5〕34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机动车异地进行环保定期检测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19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第五阶段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监管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5]11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环保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4〕91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环保局关于延庆县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实施细则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4〕7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口小批量车型申报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4〕5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出具环保守法情况证明工作的通知 京环发〔2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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