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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8〕14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工作的通知

教学厅函〔2018〕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军委训练管理部职业教育局,各硕士研究生招生单位:

  调剂工作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满足考生多元志愿选择,保障考生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研究生招生制度不断改革完善,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动各地各招生单位调剂工作不断规范,服务水平不断提升。随着研究生招生改革向纵深发展,考生报考人数、调剂人数增加,做好调剂工作面临新的形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发挥调剂制度优势,提升调剂工作服务质量,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改进调剂工作作风

  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继续整治“四风”问题。调剂工作关系广大考生切身利益,关系招生单位作风和形象,群众关切、社会关注。全面做好调剂服务工作,是研招战线深入贯彻落实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体现,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各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调剂服务工作的重要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创新服务举措,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不断增加广大考生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严格执行招生政策,规范调剂工作程序

  各招生单位要以质量为核心,坚持“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按照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规定确定的考生调剂基本条件和要求以及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公布的调剂要求和办法开展调剂工作。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本单位调剂工作的统一领导,所有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及调剂录取名单均须报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负责归口管理本单位调剂工作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招生单位接收调剂考生(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和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必须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http://yz.chsi.com.cn/yztj/,以下简称“调剂服务系统”)进行。各招生单位(含所属院、系、所)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工作程序、调剂复试办法、联系咨询电话等信息须提前在“调剂服务系统”中公布,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调剂录取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要由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在本单位官网统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三、升级优化调剂系统,提升调剂工作效率

  2018年起,将“调剂服务系统”按照有利于服务考生的原则进行升级优化。招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升级后的“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发布调剂信息、反馈受理结果,畅通考生咨询渠道,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从便利考生出发,缩短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为推动招生单位及时反馈受理结果,减少考生等待,考生填报志愿后,系统锁定时间由48小时改为由各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36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系统自动解锁,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二)提升供需有效对接,精准发布调剂要求。为进一步详细体现招生单位调剂要求,方便考生准确填报调剂志愿,避免盲目报考,“调剂服务系统”增加调剂条件设置功能。升级后的“调剂服务系统”允许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接收调剂办法在“调剂服务系统”中设置接收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三)强化考生服务,增加在线咨询功能。为进一步做好信息沟通服务,“调剂服务系统”增加考生在线留言功能,招生单位可对调剂过程中的热点共性问题集中统一答复。同时,招生单位要通过增设咨询电话、安排专人值守等方式,及时解答考生咨询,确保信息沟通畅通。

  四、加强工作检查问责,强化调剂工作监管

  各招生单位要高度重视调剂服务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进行专题研究部署,不断完善调剂工作制度和机制。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招生单位调剂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招生单位公布调剂办法、发布和更新计划余额信息、及时解答考生咨询以及信息公开调剂录取结果等工作开展随机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督促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调剂工作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坚决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调剂服务工作规范透明、公平公正、周到细致。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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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究生招生  调剂  工作  硕士  做好
  教育部办公厅  教学厅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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