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平谷区2021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平谷区2021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2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1〕5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保障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成立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平谷区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主管区长为牵头领导,区教委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区信访办以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区联合审核工作小组,由区教委牵头,各部门依据部门职责和审核标准审核材料。

二、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需在平谷区接受义务教育的,由父母(以下简称“审核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供本人在平谷务工就业材料、在平谷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

三、审核程序

(一)初审

  审核申请人于2021年5月10日-31日(法定公休日除外)向居住地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电话预约初审。初审合格的,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其他联审部门网上推送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初审不合格的,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劝其回原籍接受义务教育。

(二)联合审核

  区教委统筹审核工作。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于2021年5月10日—5月31日通过入学服务平台对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信息进行审核。联合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1.在平谷区务工就业材料由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审核。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区人力社保局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区市场监管局审核。

  2.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分局、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由区公安分局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反馈审核结果

  联合审核结束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将审核结果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申请人收到查看审核结果的短信提示后,须登录“北京市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http: //yjrx.bjedu.cn/)查看审核结果。

四、审核标准

(一)在平谷区务工就业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平谷区务工就业材料,在平谷区务工就业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京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同时提供夫妻一方当年1月至3月在平谷区缴纳社保证明,且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2.审核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由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取得时间为当年5月31日前)。

(二)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自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地下室、半地下室、吵闹街面商铺用房、危房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四)北京市居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需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当年5月31日以前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地址与在平谷区实际住所居住材料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平谷区街道、乡镇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审核预约电话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平谷区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  材料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平谷区2021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平政办发〔2019〕4号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谷区2020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平政办发〔2020〕8号

 平谷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