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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办〔2012〕11号

关于2012年北京市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意见

京教办〔2012〕11号

  各区县教委、纠风办、监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文化委员会,燕山教委,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经北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研究,现就2012年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实施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制。深化源头治理,注重制度建设,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积极构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长效机制,力争实现“治本措施得力到位、教育收费行为规范、教育乱收费现象有效遏制、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的工作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落实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各项政策、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全面落实对家庭贫困学生的资助和扶持政策,本市中职学校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政策,以及高等教育部分学科免学费政策;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出现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的现象。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学校收费行为,切实加强高中教育阶段择校费、学费和住宿费的管理;切实加强高等院校各类学历教育学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的管理;切实加强民办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依法报批和备案管理,落实民办学校退费管理有关规定。

(二)深入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行为

  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严格学籍管理。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任何名义收取择校费、报名费、测试费和借读费。严禁通过跨区域招生、招收特长生、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等方式招生的乱收费行为。

  严禁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学生入学和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正常捐赠收入一律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收取、向捐赠人开具规定的捐赠票据,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预算管理;向中小学捐赠的设备等要全部上缴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按各区县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三)严禁公办中小学违规办班补课收费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教学计划和课程标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学计划之外组织有偿补课活动。严禁公办中小学校举办或与校外机构合作举办有偿补习班;严禁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严禁公办学校教师为民办培训机构举办课程补习班进行宣传招生或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公办学校不得违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校舍。

(四)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

  进一步巩固完善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择校生要统一纳入公办高中招生计划,学校招收择校生数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正常招生计划(不含择校生)的15%,择校生分数不低于学校正常录取分数线20分,择校费收取标准每生不超过3万元,具体收费标准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等多种方式予以公示。

  进一步规范择校生录取工作,把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公开。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严禁各区县和学校擅自提高择校生比例、扩大收取择校费的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在择校生之外以借读生、自费生等名义招收学生收取费用。根据全国治理工作的要求,3年内全部取消高中择校生。

(五)进一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

  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录取程序,坚决杜绝点招行为。加强对自主招生和特殊类型招生的监管,严肃查处徇私舞弊案件。严禁将录取行为与收费挂钩,严禁将提前交纳学费作为录取考生的依据,严禁高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等违规办学行为;未经教育部或市教委批准,严禁高校异地举办各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严禁超标准收取学费。

  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切实纠正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的行为。民办高校(包括独立学院)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规范收费,并对各项收费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严禁校内任何部门和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六)加强对中小学教辅材料的管理

  从源头上解决利用中小学教辅材料乱收费问题,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和课业负担。学校和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推销任何教辅材料,不得为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提供服务。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由学校统一要求或教师统一布置使用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试卷、寒暑假作业、复习资料等各类教辅材料,均应免费向学生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管

  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严禁幼儿园以任何名义向入园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与入园挂钩的费用;幼儿园按照自愿、有偿、不盈利的原则,可以向幼儿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关费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幼儿园定期对代收性费用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严禁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家长在保教费外另行收取费用。

三、主要措施和要求

  (一)加大教育投入,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前教育发展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教育投入,依法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和“两个提高”,保证教育经费的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辐射面,全面提升义务教育信息化水平,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确保从源头上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问题。积极推进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0--2013)》,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举办小规模幼儿园,鼓励举办一批小学附属幼儿园。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

  任何部门和学校不得自行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学校各项收入和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管理,规范票据使用,实行统一核算。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对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定期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政策,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违规发放或变相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或奖金、实物等。

  (三)加强教育收费的宣传公示,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继续深入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通过招生简章、收费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学校、幼儿园规定性收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价格举报电话等,未经公示的项目不得收费,全力推行“阳光收费”。规定性收费的公示要严格执行审核制度,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民办学校还要向社会公示学校收费项目的服务内容及收、退费管理办法等,对收取的各项费用和使用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示。

  大力发挥社会和舆论监督作用,对于群众反映和媒体报道的教育乱收费问题,直查快办,及时反馈,公布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四)加大查处力度,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要进一步加大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规范教育收费的督查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助学款行为;严肃查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超范围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公办学校以各种名义、方式、手段和途径乱收费的行为;严肃查处公办中小学教职工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行为,凡是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的,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评奖、晋升等资格;严肃查处学校或部门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严肃查处推销或统一代办学生商业保险,以及滥印、滥订教辅材料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案件、实行绩效工资后学校违规乱支乱发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范围内通报,对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五)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继续发挥市区两级治理教育乱收费局际联席会议作用,加强市区两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各高校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并加强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认真履行辖区管理的职责,切实负起规范教育收费的责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是规范教育收费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办学,规范收费。

  建立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制,把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政绩考核、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全面签署《教育收费治理工作责任书》,实施规范教育收费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部门和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一岗双责”意识。建立起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治理工作责任体系。

  各区县、各单位、各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意见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切实抓好各项治理任务和措施的落实。各区县、各高校贯彻落实的具体工作意见请于5月30日前报市教委。

  市教委 市纠风办 市监察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 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

下载附件
(1)附件: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12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办〔2012〕4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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