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京教人〔2014〕13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京教人〔2014〕13号

  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各相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教师函〔2011〕6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精神,结合本市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实际,经市教委2014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总体要求下,以建设高素质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队伍为宗旨,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为导向,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完善并严格实施教师职业准入制度,严把教师职业入口关,努力吸引优秀人才从教,不断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通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标准,改进考试内容,强化职业道德、心理素养、教育教学能力和教师专业发展潜质,改革考试形式,加强考试管理,完善考试评价,引导教师教育改革,逐步形成“国标、省考”的教师准入制度。

二、考试的原则与范围

  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3.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4.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二)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三)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师范类专业学生,可持毕业证书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申请第二种类的教师资格须参加教师资格考试。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四)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内容与形式

  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一)笔试

  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笔试主要采用纸笔考试方式进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保教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和《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和《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个科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普通高级中学的《综合素质》和《教育知识与能力》2个科目,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的测试主要结合面试进行考查,必要时进行笔试。

(二)面试

  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包括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

(三)成绩查询及有效期

  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市教委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五、考试组织和实施

  (一)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发布统一考试标准、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时间。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将适时在官方网站公布考试时间及相关要求。

  市教委网站:http://www.bjedu.gov.cn

  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bjeea.cn

  北京市教师资格网:http://www.bjtcc.org.cn

  (二)市教委全面负责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学院分别负责笔试与面试的考务组织和有关考务工作的实施落实。

  (三)北京教育考试院按照教育部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北京教育学院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定》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四)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分别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五)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教师资格考试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六)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分别组织开展本市笔试和面试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七)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八)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1.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4.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5.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十)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十一)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高等师范院校应积极参与和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管理

  (一)北京市成立由市教委、北京教育考试院和北京教育学院组成的北京市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推进与指导。

  (二)北京教育考试院、北京教育学院应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机构具体承担笔试和面试的考务组织和实施工作,主要职责:

  1.制定本市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2.组织本市考务工作;

  3.组织笔试、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4.管理、指导、监督本市各考区工作;

  5.负责本市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具体由市教委公布。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本意见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相关政策为准。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6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京教研〔2023〕13号 
  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 教基〔2023〕4号 
  关于深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计〔2023〕44号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师〔2023〕5号 
  关于印发《国家银龄教师行动计划》的通 知 教师〔2023〕6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北京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教育部第九届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2〕609号 
  关于开展2023年朝阳区非京生源毕业生引进需求申报工作的通知 
  石景山区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申领方案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申报工作文件的通知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答记者问 
  解读《关于首次乘机旅客服务便利化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困难毕业生群体就业帮扶工作的通知 京教学〔2023〕5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动北京高校基础研究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系统防汛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的通知 京教建〔2023〕9号 
  关于开展北京市第一批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教函〔2023〕129号 

 关键字
  中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  工作  改革  试点  北京市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京教人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的公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京发改[2015]1849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京教人〔2014〕13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