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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发〔2011〕26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公路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路发〔2011〕260号

  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各公路分局、路网管理中心:

  为加强公路路网有效管理,充分发挥全市路网整体功能,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能力,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公路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公路路网运行调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公路路网有效管理,最大限度保障路网畅通运行,充分发挥全市路网的整体功能和效益,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畅通、便捷的出行服务,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建设指导意见》(交公路发[2009]713号)、《“十二五”公路养护管理发展纲要》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道(含)以上公路(含收费公路)以及重要旅游公路路网运行的调度工作。

  第三条 公路路网运行调度(以下简称路网调度)是指各级公路管理机构、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预判发生或已发生公路交通中断、交通拥堵时,采取多种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公路交通中断或拥堵,改善公路运行状况,提高路网整体通行能力,而对路网内车辆合理引导、分流的路网管理行为。

  高速公路车辆时速低于20公里或普通公路车辆时速低于15公里且车辆排队超过3公里时即视为交通拥堵。

  第四条 路网调度分为计划调度和应急调度

  计划调度指因节假日及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或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预计局部路段发生超过1小时的交通中断、交通拥堵时而实施的路网调度。

  应急调度指因发生突发事件引起县道以上公路以及重要旅游公路局部路段预计发生超过1小时的交通中断、交通拥堵或已发生交通中断、交通拥堵时而实施的路网调度。

  第五条 城市道路因突发事件造成道路封闭或严重影响通行时,各单位应及时配合实施路网调度,缓解城市道路通行压力。

  第六条 公路路网运行调度工作遵循统一调度、分级负责、及时高效、协调联动的原则。

第二章 路网调度措施

  第七条 路网调度措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提示引导、人员疏导、调整收费、交通管理等。

  (一)信息发布:通过可变情报板、网站、服务热线、电视、广播电台、报纸、短信、查询终端等方式发布相关信息,提示和引导车辆改变行驶路线;

  (二)提示引导:采取在收费站、高速路入口及相关路口处设立提示牌等方式,引导车辆绕开交通中断、交通拥堵路段;

  (三)现场疏导:组织路政(路产)人员、养护人员现场指挥、作业,疏导交通;

  (四)调整收费:采取在收费站设置机动收费通道、渠化收费车道、复式收费、免发通行卡、免费通行等方式,提高收费站通行能力;

  (五)交通管理: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公路交通中断、交通拥堵路段施行交通管理。

第三章 路网调度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主管全市路网调度工作,北京市道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中心(以下简称路网管理中心)承担具体管理与实施工作。

  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具体负责辖区内的路网调度管理与实施工作。

  各单位路网调度工作应由24小时监控、值守部门负责。

  第九条 路网管理中心路网调度职责:

  (一)负责本市路网调度管理和监督;

  (二)负责全市公路网动态监测,收集、整理路况信息,分

  析、研判路网运行状况;

  (二)协调实施本市内跨区域、省际间路网调度;

  (三)落实上级路网调度指令,并进行动态跟踪与监督;

  (四)负责与交通运输部路网中心、周边省市路网调度管理部门、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北京市交通运行监测与调度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第十条 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路网调度职责:

  (一)具体实施辖区内路网调度,落实路网管理中心发布的路网调度指令;

  (二)负责辖区内公路路网运行的24小时动态监测,收集、汇总公路施工、交通流量、气象等信息,实时分析、研判路网运行状况;

  (三)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动态监测和预警工作;

  (四)负责与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协调;

  (五)按月向路网管理中心报送路网调度的实施情况。

第四章 路网调度的实施

  第十一条 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辖区内发生需实施路网调度的事件时,应及时、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实施事前、事中、事后路网调度,并跟踪路网调度成效至事件结束。具体调度程序与实施要求:

  (一)计划调度程序与实施要求:

  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前3日内实施计划调度;可能对辖区内或相邻区域路网运行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在5日之前开始发布预告及绕行路线等信息,并协调相邻区域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路网调度。

  需跨区域、省际间实施计划调度的,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事件发生前5日内向路网管理中心申请协调实施路网调度。申请单位应填写《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见附件1),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至路网管理中心。

  接到路网管理中心通过“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发布的计划调度指令或《路网运行调度通知单》(见附件2)后,须按指令要求及时完成,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的,须向路网管理中心书面说明情况。

  (二)应急调度程序与实施要求:

  因突发事件需实施应急调度时,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开展应急调度,并在30分钟内完成;必要时应协调相邻区域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路网调度。

  需跨区域、省际间实施应急调度的,各公路分局、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及时向路网管理中心申请协调实施路网调度。申请单位应填写《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报送至路网管理中心。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提出申请,事后再补填《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

  接到路网管理中心通过“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发布的应急调度指令或《路网运行调度通知单》后,须按要求在30分钟内完成,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实施的,须向路网管理中心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路网管理中心根据路网运行状况,应及时、主动协调实施路网运行调度;收到协调实施路网运行调度申请时,应积极配合实施路网调度,并跟踪路网调度成效至事件结束。具体调度程序与实施要求:

  (一)计划调度程序与实施要求:

  路网管理中心收到《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应及时审核、确定路网调度措施和实施范围,并在24小时内通过“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向配合实施的单位发布计划调度指令,不能通过系统发布指令的,以《路网运行调度通知单》的方式发布指令。节假日及公路养护施工、改扩建施工或重大社会活动等计划性事件将对路网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路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级相关单位配合实施路网调度。

  需协调相邻省市有关单位配合实施计划调度时,路网管理中心收到《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后,应在12小时内向相邻省市路网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二)应急调度程序与实施要求:

  路网管理中心收到《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应立即审核、确定路网调度措施和实施范围,并在30分钟内通过“公路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系统”向配合实施的单位发布应急调度指令,不能通过系统发布指令的,以《路网运行调度通知单》的方式发布指令。突发事件将对路网运行造成重大影响时,路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市级相关单位配合实施路网调度。

  需协调相邻省市有关单位配合实施应急调度时,路网管理中心收到《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后,应立即向相邻省市路网管理部门书面通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路网运行恢复正常后,事发路段管理单位需及时发布交通恢复性信息;同时,已申请协调路网调度的,须在30分钟内通知路网管理中心终止路网调度。

  第十四条 路网管理中心、各公路分局和收费(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路网运行监测,掌控路网运行状况,尤其是节假日等公众出行高峰期间,须重点加强高速公路、国省干线、重要旅游公路的监测、巡视,实时收集公路通行信息,分析路网运行状况,及时开展路网调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路网调度工作纳入路政局对各单位年度考核范围。对路网调度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路政局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发布有关信息,不执行或未完成路网调度指令单位和个人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

  附件2:路网运行调度通知单

下载附件
(1)附件1:协调路网运行调度申请单.docx
(2)附件2:路网运行调度通知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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