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京建法〔2013〕19号

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意见

京建法〔2013〕1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解决承租家庭实际问题,努力创建和谐宜居的居住社区,根据国家及本市教育、医疗、养老等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社会管理和服务坚持居住属地管理为主,各部门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政府职能部门和各单位间有效合作机制,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外地户籍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仍按本市现行的流动人口相关规定管理。

  二、市发展改革委、市社会办、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对区县相关部门工作的监督、指导,确保各项社会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落实到位。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将本市承租家庭纳入属地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享受与属地户籍居民均等的社会保障、劳动就业、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义务教育等社会公共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积极指导社区建设,组织开展社区公共服务、发展志愿服务、推进便民利民服务。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建设小区各类配套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及运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属地管理机构开展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共同维护社区安全稳定,营造和谐的社区居住环境。

  三、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每年按辖区内已摇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套数配备社会管理和服务所需的机构、人员,安排管理经费。

  四、公共租赁住房小区规划建设的幼儿园、学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社区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社区办公和服务用房、文化活动场地和商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接收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与属地相关管理部门沟通,确保居民入住后,社区居民委员会、警务室、社区服务站、社区养老助残服务设施等同步投入使用,面向本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提供服务。

  五、公共租赁住房社区首次办理入住手续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完善社区服务站建设,开展社区自我管理和服务。

  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承租家庭成员基本户籍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登记,定期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实有人口信息采集和登记的数据,并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安、综治、流管、司法、信访、应急等部门共同做好社区安全服务和本市居民人户分离及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维护好社区治安和城市秩序。

  七、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中的本市失业人员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和其他规定材料,到承租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各项促进就业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应主动为承租家庭中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信息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积极开展就业援助服务,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社区配套商业服务项目和社区各类服务机构招聘人员时,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配合,优先推荐承租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本市登记失业人员。

  八、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为本市城市低保对象的,可在承租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在社区内参加治安值班、打扫公共卫生、照顾孤老残幼等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劳动时间记录到北京市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时间内。

  九、公共租赁住房应按规划要求建设配套教育设施,满足承租家庭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入园需求。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按规定就近登记入学,其家长可持《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户口簿等有关证明材料,办理入学手续。

  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以方便居民为宗旨,为社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及康复服务。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积极配合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公共租赁住房社区内引入养老、扶贫、助残、社区服务等方面的专业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的社工服务。

  鼓励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单位将自有配套用房无偿或廉价提供给社区服务机构使用。

  十二、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应合理利用配套资源,与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合,共同制定社区活动计划,广泛开展展览、文体、公益、敬老、联谊等社区活动,丰富社区居民业余文化生活。

  十三、本意见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1月21日


 关联内容
  关于发布《北京市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指南》(2023年版)的通知 京规自发〔2023〕96号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31号 
  关于对随单位从北京疏解到雄安新区人员实施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试行意见 京房公积金发〔2023〕30号 
  《城市标准化行动方案》解读 
  关于印发《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京建发〔2023〕306号 
  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国函〔2023〕79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23〕1号 
  关于优化北京市自然灾害中市政交通基础设施恢复重建项目审批程序有关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3〕1715号 
  关于优化我市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的通知 京建发〔2023〕299号 
  关于印发《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消防〔2023〕72号 
  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筹集计划(第二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8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物业管理项目生活垃圾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收费的通知 京建发〔2023〕277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漏雨应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3〕253号 
  关于帮扶救助受灾企业及缴存职工给予阶段性支持措施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发〔2023〕22号 
  关于在老旧小区改造中进一步完善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京建发〔2023〕210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灾受损房屋结构安全应急评估技术要点》的通知 

 关键字
  公共  租赁  住房  社会  管理  服务
  京建法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复核及分配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21〕8号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0〕50号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15〕15号

 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3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平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政发〔2015〕20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柔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4〕43号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社会单位版)(BF-2019-061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外省市来怀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15〕2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门头沟区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门政发〔2012〕5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顺政发〔2013〕38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 京建发〔2020〕18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4〕2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行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建法〔2018〕2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严格违规转租转借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资格管理等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18〕491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3]15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的哪些行为属于违规行为?管理部门将如何处理?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