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12〕52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12〕52号

  市渔政站、各区县农业局(农委):

  按照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国渔检(法)〔2007〕87号)和《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船长大于或等于5m但小于12m内河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要求,结合本市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实际,我局组织制定了《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现正式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节 一般规定

  1.1.1 为规范北京市渔业船舶检验管理,保证非机动渔业船舶具备安全航行、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家渔业船舶检验局《关于加强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的意见》及国家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等要求,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登记或将登记的船长小于12m的非机动渔业船舶。

  1.1.3 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的检验管理采取现场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其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1.4 本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2节 航区

  1.2.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A、B、C三级。本市水域全部为C级航区(浪高h≤0.5m)。

第3节 定义

  1.3.1 本办法中的专用术语

  1.3.1.1 验船机构:系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业务核定的本市市、区(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1.3.1.2 验船师:系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检验的人员。

  1.3.1.3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1.3.1.4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1.3.1.5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本办法统称为船舶。

  1.3.1.6 新船:系指本办法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船舶。

  1.3.1.7 现有船:系指非新船。

  1.3.1.8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1.3.2 技术术语

  1.3.2.1 船长(m):系指船舶总长,即船舶最前端至最后端之间的水平距离。

  1.3.2.2 船宽(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1.3.2.3 型深(m):泛指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1.3.2.4 吃水(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1.3.2.5 干舷(m):系指在船长中点舷侧处从甲板线上边缘量至吃水线上缘的垂直距离。

  1.3.2.6 船员定额:船舶在满载状况下航行或作业时,允许船上乘载船员的限定人数。

第4节 特别规定

  1.4.1 本办法界定的非机动渔业船舶:指本市内专门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非机动船舶或一年内服务渔业养殖、科研、教学、监督超过6个月的非机动船舶。

  1.4.2 不符合1.4.1界定条件的非机动船舶,验船机构不予检验登记。

第二章 检验和发证

第1节 一般规定

  2.1.1 凡符合本办法第1章1.1.2的船舶,应按本章的规定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应当签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1.2 适用本办法的船舶检验类别包括: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换证检验)和临时检验。

  2.1.3 检验时间

  2.1.3.1 船舶的连续两次常规检验间隔时间为12个月。

  2.1.3.2 换证检验应在证书到期之前3个月内进行。

  2.1.3.3 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

  2.1.3.4 本市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在每年各大水库开捕前集中进行。

第2节 检验的申请

  2.2.1 船舶所有人申报初次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2.2.1.1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

  2.2.1.2 船舶建造企业(个人)的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

  2.2.1.3 船舶全貌彩色照片。

  2.2.2 船舶所有人申报营运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2.2.2.1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

  2.2.2.2 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

  2.2.2.3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2.2.3 船舶所有人申报临时检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2.2.3.1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申请表;

  2.2.3.2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第3节 检验项目

  2.3.1 初次检验

  2.3.1.1 检查钢质船舶的船体材料,船体结构的完整性与正确性,焊接工艺和焊接质量;

  2.3.1.2 检查木质船舶的板材质量,板材、构件的连接、装配、钉固及捻缝质量;

  2.3.1.3 测量船舶主尺度,计算吨位,核定船员定额;

  2.3.1.4 检查救生设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通信设备和防污染设备等船舶设备的配备情况。

  2.3.2 营运检验

  2.3.2.1 检查钢质船舶的船体有无裂纹、裂缝、渗漏及严重腐蚀等缺陷存在;

  2.3.2.2 检查木质船舶的船体有无损坏、腐烂、捻缝有无开裂与渗漏等缺陷存在;

  2.3.2.3 检查船舶设备是否配备齐全及其有效性。

  2.3.3 临时检验

  2.3.3.1 临时检验应当根据情况对船舶相关项目进行检查。

第4节 证书签发

  2.4.1 证书

  2.4.1.1 证书名称为:《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其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统一规定。

  2.4.1.2 船舶经过初次检验合格后,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4.1.3 船舶经过年度检验合格后,需要签署证书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船舶经过换证检验合格后,需要签发证书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换发新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4.1.4 船舶经过临时检验合格后,需要签署证书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证书的相应栏中签署;船舶经过临时检验合格后,需要签发证书的,验船机构应当自检验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换发新证书。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2.4.2 证书的有效期

  2.4.2.1 《内河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限不超过48个月。在证书有效期内,船舶所有人应每年申报检验,证书到期前应申报换证检验。

第三章 船舶构造

第1节 钢质船舶构造

  3.1.1 船体的结构用钢一般应使用船用钢材,确有困难者,经验船机构同意,可使用沸腾钢材代替,但不能使用油桶类的铁板作为船用材料。

  3.1.2 船体应保持水密,不允许有沙眼存在,且在每年开捕作业前,要对船体喷刷防锈漆。

  3.1.3 船体板材、骨材应能有效连接,构成完整的刚性整体。

  3.1.4 船首、尾应设浮力舱。

  3.1.4.1 浮力舱壁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的厚度。

  3.1.4.2 浮力舱不得开孔,且浮力舱总体积不得小于船体总体积的1/10。

  3.1.5 船底板厚度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且不小于3.0mm。


  式中:s——肋骨间距,m;

  d——最大作业吃水,m。

  3.1.6 肋骨间距一般应不大于500+3Lmm。

  式中:L——船长,m。

  3.1.7 龙骨、肋骨等骨架材料的剖面模数W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式中:d——吃水,m;

  B——船宽,m。

  3.1.8 按传统船型建造的渔船,在保证船体安全的情况下,可免去以上3.1.5、3.1.6、3.1.7三项结构计算。

  3.1.9 船体结构、板材施焊后,应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焊缝表面应成型均匀,不允许有咬边、气孔、夹渣、焊瘤、弧坑、裂纹等缺陷及变形存在。

第2节 木质船舶构造

  3.2.1 船体材料应经过充分干燥且不应有腐烂、枯节、空心、裂纹、密集虫眼和其它影响木材强度的缺陷。

  3.2.2 船体结构型式一般为横骨架式,肋骨间距一般不大于1000mm。

  3.2.3 船体重要骨架应采用硬质木材,若用软木时,其断面积应适当增大。

  3.2.4 船长小于7m时,经验船机构同意,船体建造可按传统船型进行,免去以下3.2.5、3.2.6、3.2.7三项结构计算。

  3.2.5 一般情况下,骨材的高宽比应控制在1.2~1.5的范围之内。

  3.2.6 船底肋骨断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


  式中:s——肋骨间距,m。

  3.2.7 船侧骨架断面积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且不得小于20cm2:


  式中:s——肋骨间距,m。

  3.2.8 船首、尾应设浮力舱。

  3.2.8.1 浮力舱壁的厚度应不小于船底板的厚度。

  3.2.8.2 浮力舱不得开孔,且浮力舱总体积不得小于船体总体积的1/10。

  3.2.9 外板的厚度应不小于30mm。

  3.2.10 船体外部各列板材、骨材应有效连接。船体捻缝应保证水密,不得有龟裂、脱屑、疏松等缺陷。

第四章 吨位丈量、稳性及装载

第1节 吨位丈量

  4.1.1 吨位计算

  4.1.1.1 总吨位GT按下述公式计算:

  GT=k1V1

  式中:V1=0.72LBD,其中L为上甲板长度,此处取值为舱口的纵向长度,m;k1=0.2+0.02lgV1,或按下表插值。


第2节 稳性及装载

  4.2.1 按传统船型建造的渔船,适合在本地水域航行、作业,不会因稳性问题导致翻船,可免去稳性核算。但如果存在安全隐患或验船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稳性核算的,可通过静水横摇试验采用简易稳性衡准方法校核其稳性。

  4.2.2 空船(可有10%总载重的水、备品)的初重稳矩GM应满足下列要求:

  GM≥0.3+0.02B

  式中:GM=(0.75B/Tθ)2,m;

  B——船宽,m;

  Tθ——船舶横摇周期实测值,s(详见本章附件1)。

  4.2.3 对于符合F(min)/B≥0.06且B/D≥3.5的船舶或者已经有稳性资料的同型船可以免除稳性校核。

  4.2.4 严格禁止渔船载客运货,严禁超载、超船员定额航行、作业。

  附件1 空船自由横摇周期测定方法

  自由横摇周期是船舶经历一次完整自由横向摆动(即左—右—左或相反)所需的时间(s)。其测定方法如下:

  1) 使被测船舶处于空载状态,油、水和其他备品的重量不得超过总载量的10%。船上所有易滚动的物品应予以固定,系缆完全解除。

  2) 试验应在平静水域进行,风力小于蒲氏3级。水深不小于3倍空船吃水,两侧船舷距岸至少有2倍船宽的水域空间。

  3) 人在船上横向跑动,强迫船横摇。一旦强迫横摇开始,人立即蹲在船艏艉中心线上,不可再移动。人员不宜多,1~2人即可。

  4) 只有断定船舶确已自由和自然地摇摆时,才可开始计时和计数。

  5) 测定时应定好计时和计次的起始点,如可在船上竖一竹杆为标杆,观测人员通过标杆定好岸上一固定目标,船进入自由横摇后,当观测人员、船上标杆和岸上固定目标三点成一线时,即开始计时和计数。计数应计完整横摇的次数,即船由起点向右(或左)摇摆至右(或左)极点,往回摇摆经达起始点至左(或右)极点,再向右(或左)回摇至起始点为一次完整的横摇。

  6) 每船测定时,应重复两次以上,每次至少记录三个完整横摇及其总时间。

  7) 空船自由横摇周期由下式计算得:


  式中:N——试验重复次数;

  n——每次试验记录的完整横摇数;

  t——n次完整横摇的总时间,s。

第五章 船舶设备及船员定额

第1节 船舶设备

  5.1.1 一般规定

  5.1.1.1 本章规定的各种船舶设备,应经验船机构认可。

  5.1.1.2 船舶所有人应对船舶设备定期检查,保证即刻可用。

  5.1.2 救生设备

  5.1.2.1 每人应配备1件救生衣。

  5.1.2.2 救生衣可为工作救生衣。

  5.1.3 夜间航行、作业的船舶应配备有效的照明装置,作为航行设备和信号设备。

  5.1.4 船员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

  5.1.5 船上应配备足够容量的垃圾收集容器。

  5.1.6 船上应配备用于清除进入船舱积水的工具。

第2节 船员定额

  5.2.1 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每条渔船不应超过2人。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


 关联内容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的决定 2022年 第26号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有关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2〕4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3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5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27号 
  《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六版)》解读 
  关于取消港口建设费和调整民航发展基金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1年第8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路进口冷链食品物流新冠病毒防控和消毒技术指南》的通知  (2020/11/13)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及其一线人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四版)》的通知 交水明电〔2020〕294号  (2020/11/13)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  (2020/10/30)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溢油应急处置效果评估技术导则》等10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 第87号  (2020/10/3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海规〔2020〕10号  (2020/10/1)
  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改革推进船舶检验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0/9/11)

 关键字
  渔业船舶  管理  检验  北京市  发布  暂行
  北京市农业局  京农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83 号

 远洋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 2587 号

 渔业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9年第2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2 年 第 8 号

 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发布《北京市非机动渔业船舶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农发〔2012〕52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