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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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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0月22日上午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基本可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23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司法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更好体现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的特点,建议在决定草案中将对外贸易法作为所列法律的第一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并对有关法律规定目录作相应调整。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决定草案中“调整实施”的表述与立法法第十三条中“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表述不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决定草案中的“调整实施”修改为“调整适用”。 三、决定草案规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草案说明,有关改革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的施行日期和说明中的实施日期不一致,建议进一步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司法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日期确定为2019年12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决定草案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1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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