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发布《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自1996年7月 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八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和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当规定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核定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勘察设计任务。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符合设计任务书和合同规定,保证使用功能。勘察文件内容应当评价准确,数据可靠;设计文件深度应当符合相应设计阶段的要求,施工图要符合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文件中提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产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文件施工,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主要隐蔽工程)和竣工质量验收,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每季度初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完成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名单报送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外地的勘察设计单位在将勘察设计文件交付建设单位时,应当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勘察设计文件名单。

  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报送上述规定的名单时,还应当同时报送上季度完成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名单。

  第九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质量审查时,应当通知勘察设计单位报送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项目由外地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根据审查的要求将勘察设计文件报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审查。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接到勘察设计文件后1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条 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对有关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向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缴纳监督管理费。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勘察设计费的0.5%缴纳;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接受审查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的0.5%缴纳。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工,并可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擅自承接勘察设计任务的,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管理的,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O元至200O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由于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其处以1万元至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本市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由于勘察设计的原因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市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可以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京政发[1988]26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2〕95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市监特设发〔2021〕16号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证监会关于修订《“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农市发〔2021〕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正光等4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京政发〔2020〕25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0〕7号 
  关于废止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第13号  (2020/10/9)
  关于印发《北京市可不聘用工程监理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建发〔2020〕257号 
  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0/7/24)
  工业节能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33号  (2020/6/30)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8 号  (2020/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0〕9号  (2020/1/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0〕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6号  (2019/12/20)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7号  (2019/11/20)
  关于实施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考试报名等事项全过程网上办理的通知 京建发〔2019〕416号  (2019/10/12)

 关键字
  工程勘察  监督管理  质量  建设  设计  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3〕86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3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作补充意见的函 京规自函〔2020〕301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作的意见 京规自函〔2019〕2812号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社会投资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勘察工作的意见 京规自函〔2020〕235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53号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改革的意见

 北京市建设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