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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怀政办发〔2011〕46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的意见

怀政办发〔2011〕46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建筑市场秩序,强化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有效遏制建设单位肢解发包、指定分包以及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质量安全以及劳务用工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依据国家、北京市关于建筑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按照“实体检查”与“行为监督”并重的原则,加强建筑市场行为监督,实现施工现场与工程交易市场“两场”联动、闭合管理,妥善解决本区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机制,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二、认真落实工程建设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在招标活动中,要明确对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的监督管理条款,确保项目负责人切实到岗履职。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专业管理机构;无法设置符合要求的专业管理机构的,要实行项目代建制,或聘请工程管理公司进行项目管理。代建机构或工程管理公司要按有关规定配备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责任。建设单位要严格监督中标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详细记录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考勤情况,杜绝转包、违法分包或出借(借用)资质等行为出现。工程项目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依法依规对建设单位进行严肃处理。政府投资项目中出现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区监察局参与调查处理。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与承包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管理人员。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应在现场带班作业,严格执行注册执业人员签章制度,落实管理人员责任。

  (三)严格落实监理单位责任。工程监理费投标报价不得纳入竞标内容。监理费要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和人工日费用标准计取,不得降低费用。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办理监理单位招投标手续时,严格控制该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本市同时监管超过3项工程;该监理单位中标后,如总监理工程师又在本市其他区县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且同时监管的工程超过3项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该监理单位更换被委托人。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理负责制,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与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项目管理相关制度

  (一)实行开工前交底会制度。工程开工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召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的交底会议。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会议,同时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工程款、劳务费支付管理目标责任状》。建设单位要按照交底会要求,及时提供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开工前,要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二)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变更申请制度。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工程管理机构,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备案合同一致,除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变更项目管理人员。政府投资工程确需更换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管理负责人或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进行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政府投资工程如需更换其他工程管理人员,或非政府投资工程确需更换项目管理人员的,由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变更。

  (三)实行挂牌警示制度。因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被处罚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悬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工地”警示牌;警示牌悬挂满15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提出摘牌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检合格后方可摘牌。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项目,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悬挂“发生安全事故工地”警示牌;警示牌悬挂满30日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可提出摘牌申请,经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复检合格后方可摘牌。

四、进一步加强诚信体系建设

  (一)加大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加大建筑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和动态核查,每年对区属建筑业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比例不低于企业总数的20%,同时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机制。注册建造师自初始注册批准后或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后,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办理聘用企业变更注册。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数量不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必须在3个月内补齐,逾期未补齐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将启动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核查后确定为不满足资质条件的企业,整改期内不得在本区参加招投标。

  (二)实行项目负责人参加开标会议制度。施工、监理招标项目开标时,投标人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开标会议。投标人拟派的施工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缺席的,招标人应当如实记入开标会记录,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

  (三)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建立建筑领域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黑名单”制度,将违法、违规的建筑业企业、招标代理机构和执业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在本区1至3年从事建筑活动和从业资格的权利。具体办法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

五、认真落实属地及部门管理责任

  (一)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属地单位,要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认真履行建筑工程监管相应责任。

  (二)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履行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责任,并将目标任务细化、量化,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保证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全面提升本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水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进一步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国市监质发〔202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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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二级建造师、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 京人社事业发〔2021〕4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谢正光等4名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京政发〔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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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58 号  (2020/6/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20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20〕9号  (2020/1/14)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简化施工许可变更程序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0〕6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6号  (2019/12/20)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建设〔2019〕307号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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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市场  管理  加强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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