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第66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已经2000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

  市 长 刘淇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一日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当前节约用水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公共供水设施取水或者直接从河道、水库、湖泊及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水户),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水利局主管全市节约用水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依照各自职责负责节约用水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节水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用水实行计划管理。每个年度,市水利局依据本市水资源情况,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用水计划。各级节水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向各用水户下达年度计划用水指标。

  第五条 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利于节水的科学水价体系,对生产、生活等不同类别的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对超计划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

  第六条 对年度用水计划外的新增用水实行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新上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本市逐步实施用水定额管理。市水利局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组织研究制定各行业用水定额指标,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确需开凿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划市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先征得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同意。

  第八条 因建筑施工、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确需增加临时用水的用水户,应当提前30日向节水管理部门申请核定用水计划。经核定后,方可用水。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九条 饮料和其他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提高原料水的利用率。生产后的尾水必须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产水率不得低于原料水的70%。低于70%的,由节水管理部门限期达标;逾期不能达标的,停止供水。

  第十条 洗浴业、洗车业的用水户应当制定并落实节约用水措施,洗车业等直接耗水的企业必须安装并正常使用循环用水设施。节水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查其节水设备、节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市水利局应当制定使用中水的方案,并会同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制定使用中水工程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本市有关建设中水设施的规定,已经建成的中水设施必须投入使用,并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证正常运转。企业因开工不足不能正常使用的,必须向节水管理部门备案。对已安装中水设施并正常使用的用水户可减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三条 鼓励用水户进行污水处理和使用中水。已接通中水的地区,工业用水和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使用中水。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采用节水型的工艺、设备和器具,建设相应的节约用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一律不得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安装使用的,产权人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更换。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用耐旱型树木、花卉。

  公园和单位院内的绿地、树木、花卉逐步使用滴灌、微喷等先进的节水灌溉方式。暂时不能改为滴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的,不得大水漫灌。

  第十六条 绿地、道路应当建设低草坪、渗水地面,使用透水性能好的材料。城镇地区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院内应当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的设施。

  鼓励单位和居民庭院建设雨水利用设施和渗水井。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向社会公布并监督实施。

  禁止销售和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节水管理部门申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供水部门不得供水。

  用水户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饮用水生产企业未将生产后的尾水回收利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处以1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二)从事洗车业的用水户未正常使用节水设备或者节水措施不落实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安装循环用水设施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从事洗浴业的用水户无节水措施或者节水措施不落实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已建成的中水设施未投入使用,责令限期投入使用,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因开工不足,中水设施未投入使用,也未向节水管理部门备案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住宅、市政工程安装、使用螺旋升降式水龙头、一次性冲水量超过9升的便器水箱的,责令限期更换,更换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可对责任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更换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以大水漫灌方式浇灌绿地、树木、花卉的,按每平方米1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浪费用水行为的,由节水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项目的节约用水设施未经节水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设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每套(件、台)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对销售“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中的用水器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按每套(件、台)50元以上100元以下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0年12月20日起施行。《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同时废止。

(在《北京日报》、《北京法制报》上刊载)

《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修改说明《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0年3月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我办根据会议意见,与市消防局共同对《规定》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关于《规定》第三条

  《规定》原第三条第二款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隶属关系,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现修改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督促、检查本系统各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关于《规定》第四条

  《规定》原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现修改为:“(一)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并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三、关于《规定》第五条

  《规定》原第五条第(八)项为:“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现修改为:“火灾扑灭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许可,不得进入、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2000年3月8日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水事违法行为有奖举报事项目录》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4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常用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的通知 京水务法〔2023〕12号 
  关于划定北京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储备区及重要泉域保护范围的通知 京水务地〔2022〕1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水生态区域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31号 
  关于实施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的指导意见 发改能源规〔2023〕920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分时电价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3〕11号 
  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第55号 
  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污水处理与再生水利用服务效能考核暂行办法 京水务再〔2023〕23号 
  关于公布2022年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 环办水体函〔2022〕502号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748号 
  北京市“十四五”时期燃气发展规划 
  北京市节水条例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发改规〔2022〕2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关键字
  用水  节约  北京市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废止《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等4项政府规章的决定

 北京市农村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5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门政发〔2015〕32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节约用水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水务节[2013]7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若干规定 第66号

 北京市城镇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号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围詈]后再搜索
 勾选在结果中继续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