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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第1号

第1号

  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公布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的公告

  为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加强和规范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公布《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企业网站、铁路旅客车站和列车等服务场所通过多种方式公告《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履行告知义务。

  公益性“慢火车”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少量家禽家畜和日用工具农具。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军人、武警、公安民警、民兵、射击运动员等人员依法可以携带、托运枪支弹药或者管制器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需要依法决定提升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查控标准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铁路局 公安部关于发布铁路〈禁止携带物品目录〉的公告》(国铁运输监〔2015〕3号)同时废止。

  铁 路 局

  公 安 部

2022年5月17日

铁路旅客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

一、禁止托运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枪支、子弹类(含主要零部件)

  1.军用枪、公务用枪:手枪、冲锋枪、步枪、机枪、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3.道具枪、发令枪、钢珠枪、催泪枪、电击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

  4.上述物品的样品、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类

  1.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

  2.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爆破剂等。

  3.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含冷光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以及“钢丝棉烟花”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

  4.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器具

  1.管制刀具:根据《管制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GA 1334-2016),认定为管制刀具的专用刀具(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猎刀、加长弹簧折叠刀等)、特殊厨用刀具(加长砍骨刀、加长西瓜刀、加长分刀、剔骨刀、屠宰刀、多用刀等)、开刃的武术与工艺礼品刀具(武术刀、剑等),以及其他管制刀具(超过GA/T 1335《日用刀具分类与安全要求》规定的尺寸规格限制要求的各种刀具)。

  2.其他器具:警棍、军用或者警用匕首、催泪器、电击器、防卫器、弩、弩箭等。

  (四)易燃易爆物品

  1.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氢气、甲烷、乙烷、环氧乙烷、二甲醚、丁烷、天然气、乙烯、氯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一氧化碳、液化石油气、氟利昂、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

  2.易燃液体:汽油(包括甲醇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0%或者标志不清晰的酒类饮品、1,2-环氧丙烷、二硫化碳、甲醇、丙酮、乙醚、油漆、稀料、松香油等。

  3.易燃固体: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偶氮二异庚腈等。

  4.自燃物品:黄磷、白磷、硝化纤维(含胶片)、油纸及其制品等。

  5.遇湿易燃物品: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

  6.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高锰酸钾、氯酸钾、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过醋酸、双氧水、氯酸钠、硝酸铵等。

  (五)毒害品

  氰化物、砒霜、硒粉、苯酚、氯、氨、异氰酸甲酯、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灭鼠药、杀虫剂、除草剂等剧毒农药。

  (六)腐蚀性物品

  硫酸、盐酸、硝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有液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汞(水银)等。

  (七)放射性物品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详见《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

  (八)感染性物质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感染性样本,详见《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

  1.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2.硫化氢及有强烈刺激性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

  3.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

  4.不能判明性质但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运输的物品。

二、禁止随身携带但可以托运的物品

  (一)锐器:菜刀、水果刀、剪刀、美工刀、雕刻刀、裁纸刀等日用刀具(刀刃长度超过60毫米);手术刀、刨刀、铣刀等专业刀具;刀、矛、戟等器械。

  (二)钝器:棍棒、球棒、桌球杆、曲棍球杆等。

  (三)工具农具:钻机、凿、锥、锯、斧头、焊枪、射钉枪、锤、冰镐、耙、铁锹、镢头、锄头、农用叉、镰刀、铡刀等。

  (四)其他:反曲弓、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消防灭火枪,飞镖、弹弓,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

  (五)持有检疫证明、装于专门容器内的小型活动物,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温度条件。但持工作证明的导盲犬和作为食品且经封闭箱体包装的鱼、虾、蟹、贝、软体类水产动物可以随身携带。

三、限制随身携带的物品

  (一)包装密封完好、标志清晰且酒精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4%、小于或者等于70%的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

  (二)香水、花露水、喷雾、凝胶等含易燃成分的非自喷压力容器日用品,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00毫升,每种限带1件。

  (三)指甲油、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

  (四)冷烫精、染发剂、摩丝、发胶、杀虫剂、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单体容器容积不超过150毫升,每种限带1件,累计不超过600毫升。

  (五)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

  (六)标志清晰的充电宝、锂电池,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含有锂电池的电动轮椅除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运输的物品。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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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2022年 第39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常平铁路客运口岸办理北京、上海至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检查检验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34号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20号

 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 年 第 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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