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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6〕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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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0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设置 设立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国家邮政局直接领导。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组建后,原省(区、市)邮政局撤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 核定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行政编制共498名,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配备,少数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副职领导职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附件: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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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机构设置 主要职责 编制 人员 监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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