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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朝政发〔2012〕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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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委托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行政处罚权的通知 朝政发〔2012〕2号 各街道办事处、地区办事处(乡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22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区政府决定,将属于区政府管理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区城管监察大队代为行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范围 市政府和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划定的属于我区政府管理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二、委托权限 区城管监察大队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政府的名义在属于区政府管理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行使下列行政处罚: (一)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3.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4.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5.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 6.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型飞行活动; 7.违反规定升放风筝、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 8.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9.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10.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焰火; 11.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12.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二)《北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内容。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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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 机场 净空 保护 区域 行政处罚 |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朝政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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