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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延政办发〔2013〕25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

延政办发〔2013〕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3〕1号)和《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书》有关要求,为巩固和扩大延庆县治超工作成果,有效防范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交通基础设施安全,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延庆县治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定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交通、公路、公安联合执法,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以属地治理为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为依托,源头末端和路网节点监控为重点,精细化网格管理为抓手,固定治超和流动治超相结合,综合采取经济、法律、行政手段和技术措施,逐步建立源头和末端有监管、县管道路有检查、乡村道路设物防、相邻区域有协作的治超工作格局,有效遏制本县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力争用三年时间,对本县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日常监管率达到95%、重点乡村道路物防设施设置率达到100%、桥梁限高限载标志设置率达到100%、设站主路的货运车辆受检率达到85%、全县路网超限率控制在4.8%以下,坚决杜绝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引发的桥梁垮塌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健全工作机制,落实治理责任

(一)坚持全县统一部署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在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和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制定全县治超工作规划,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和治理任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共同派驻人员,负责治超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各部门、各乡镇、街道治超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和强化镇街治理责任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延庆公路分局、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经济信息化委、延庆国土分局、延庆工商分局、县安全监管局、县质监局、县环保局、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固定治超站点检测、货运装卸源头治理、违法货运配载点整治、路面联合治超执法及乡村公路物防保护等工作。各乡镇、街道要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抓好治超工作落实。

(三)健全完善协调机制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进一步完善路面治超协作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落实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按照“交、巡警部门负责拦截引导车辆进站,路政部门负责称重检测及超限罚款,运政部门指挥卸载及后勤保障,治安部门维护治超秩序”的责任分工,形成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三、强化日常管理,完善查控措施

  (一)以固定治超为重点,同时开展流动治超工作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县域6个公路综合检查(治超)站的管理,以固定治超为重点,不断提高路网检测率和对过境货车的监管水平,督促本部门入驻人员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严格执法标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对查扣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超限部分必须卸载并依法处罚后方可继续上路行驶。根据区域治超工作特点,组建由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延庆公路分局等部门执法人员组成的流动治超联合执法队伍,由县治超办统一领导,做到“五个结合”,即日常治理与集中治理相结合、日间巡查与夜间巡查相结合、重点路段治理与公路全面巡查相结合、路面流动巡查与源头治理相结合、联合治超执法队伍巡查与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日常执法巡查相结合,有效打击车辆绕行、闯卡及县域建筑运输车辆恶意违法行为,不断提高流动治超工作水平。

  (二)落实措施,对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实施监管

  县交通局、延庆公路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经济信息化委、延庆国土分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做好本县混凝土搅拌站点、施工工地现场、砂石料场等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排查工作。对于确定的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由主管部门与其签订《严禁超限超载货车出入场(厂)责任书》,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入场(厂)。各相关部门要分期分批对重点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的称重计量设备加装监控设施,采取建立技术监控平台、组织开展定期巡查等方式,对其货运称重计量数据进行日常监管。

  对擅自盗采盗挖砂石料等矿产资源的行为,延庆国土分局、县环保局、县水务局等部门要从严查处。加大对非法货运配载点的查处力度,在依法取缔的同时,从土地使用、经营许可等方面依法从重处罚。

  (三)加强源头管理,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

  对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的商品运输车辆,县交通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要在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四)完善相关设施,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

  1.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全市公路综合检查(治超)站的建设规划和进度计划,组织推进本县治超检查站和卸载场地的建设工作。对新建检查站的工程投资规模进行调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确认。随路新建、改建的公路综合检查(治超)站要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2.对于超限车辆经常通行的路段,延庆公路分局要协调相关单位,在路段关键出入口加装限高、限宽和监控设施,通过阻截、防控等方式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本县路网。

  3.对于本县内的桥梁,延庆公路分局要依法设置限载限高标志。对于超限超载车辆经常通行的乡村道路,各乡镇、街道要通过设置货车禁行、限行标志标识,在重点进出口设置限高限宽的物防设施予以保护,防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绕行检查站点。物防设施的建设和养护,纳入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计划,所需经费在乡村道路建设养护资金中统筹解决。

  四、加大处罚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一)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各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

  对于查获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各责任部门要依法从重处罚。其中,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由延庆公路分局依法处罚,违法超载运输车辆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非法改装车由县交通局依法处罚。

(二)对因纵容超限超载运输违反安全管理法规的企业要予以停业整顿或关闭

  对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擅自允许超限超载车辆出入场(厂)或者干扰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货运源头和货物接收单位,由县安全监管局依法进行检查,经认定属于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未做好安全生产保障的,由县安全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者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

(三)对屡次超限运输的企业、车辆及人员要依法吊销有关证照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本县货运车辆,由县交通局依法吊销其车辆道路运输证;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本县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县交通局依法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本县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县交通局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列入日常重点监管名单,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对发生上述行为的外埠或其它区县营运车辆及人员,由县治超办报市治超办后,按相关规定移送属地处理。

(四)对弃车逃避查处、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要依法拖移

  对治超执法中发现的超限超载车辆,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引导其到指定地点卸载并接受处理;对不服从引导、拒绝驶入指定地点的车辆,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置;对因逃避检查而故意弃车制造拥堵、妨碍交通通行的车辆,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拖移和处罚。

(五)对违法超限超载运输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损失的,或者在接受治超执法检查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涉嫌犯罪的,相关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程序及时移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一)人员保障

  县编办要会同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延庆公路分局研究落实县治超工作机构,拟定县公路综合检查(治超)站和流动治超执法队伍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和延庆公路分局要按照人员编制配备标准配齐、配强治超执法人员,落实检查站入驻制度和流动治超执法检查制度,保证治超综合检查站24小时正常运转,流动治超执法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专项行动。

(二)经费保障

  县治超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进行保障。县财政局要在保证下拨治超经费专款专用的基础上,根据县内治超工作实际,落实治超执法车辆及执法装备的配置和维护、治超综合检查站设备设施的购置安装及维护等方面的经费保障。

(三)装备保障

  县治超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县公路综合检查(治超)站和流动治超执法队伍的治超设施设备、执勤装备的配备标准。装备保障包括:公路综合检查(治超)站的检查、监控、防护、卸载工具等设施的配置、安装、使用和维护,特别是称重计量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按照保护人身安全、保障正常执法的需要配备个人执法装备、器材;流动治超执法车辆可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统一标志和示警灯。

  六、加强督促检查,落实责任追究

(一)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县治超工作领导小组按年度与各成员单位签订《治超工作责任书》,明确治超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并及时进行督促检查。对在治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单位、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

  对未履行治超职责,导致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造成公路桥梁等设施严重损坏、引发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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