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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标准中车载诊断系统两项排放监测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6号

  关于实施轻型汽车第五阶段标准中车载诊断系统两项排放监测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4年第6号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经国务院批准,我市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新增点燃式轻型汽油车实施《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18352.5—2013)标准(以下简称《国五标准》)中的车载诊断系统(OBD)两项排放监测功能,即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测氮氧化物的相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销售、注册登记的点燃式轻型汽车必须满足《国五标准》要求,且具备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测氮氧化物等两项排放监测功能。同时停止销售和注册(含转京、拍卖、赠予等车辆)不具备第五阶段标准中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

  凡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以购车正式发票的开票日期或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的最后一个转移登记日期为准)购买和转京的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但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轻型汽油车(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可继续办理环保手续。

二、环保目录的有关要求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原发布在北京环保车型目录中的“达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相当于欧五标准,且不带IUPR和监控氮氧化物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目录无效,且不再受理汽车企业申报不具备两项排放监测功能的第五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型,并停止发布该车型环保目录。

  (二)新申报车型需在国家有关部门第五阶段车型公告发布后,汽车生产企业(或经汽车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按照《北京市关于申报第五阶段车型环保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环发〔2013〕14号)的要求向我局申报符合国Ⅴ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对于OBD两项监测功能的测试按照《国五标准》和环境保护部的相关要求进行试验,并提供相关资料。其中,IUPR只进行功能验证试验,待汽车生产企业提交在用车符合性检查报告时,必须提供IUPR具体数值,且应满足《国五标准》限值要求。

  (三)申报车型已在我局发布的“达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相当于欧五标准,且不带IUPR和监控NOX判断催化器效率下降的OBD功能)”车型目录中,现欲重新申报该车型的企业需注意以下问题:

  1.原车型可以满足《国五标准》,且发动机、排放净化系统等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电控单元(ECU)等)没有做任何变动,带有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测氮氧化物等两项监测功能,则可使用原检测报告,并补充OBD系统两项监测功能试验后,无须更改原车型号,即使用该车型原型号重新申报环保目录。

  2.原车型的发动机、排放净化系统等零部件(包括机外净化器、氧传感器、燃油蒸发装置、电控单元(ECU)等)无论做了任何变动,须使用新车型号重新进行各项试验后,再申报环保目录。

  三、按照《国五标准》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确保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监测频率(IUPR)的分子计数器和分母计数器的数值不能重置或更改。

  特此公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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