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京政发[1991]3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京政发[1991]35号

  市公安局:

  市人民政府批准《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由你局发布施行。

1991年5月18日

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的若干规定

  (1991年5月1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1年 月 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修理、维护(含专项维修)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公安机关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当地区、县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并取得证明后,方可按照《北京市实施<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申办开业许可证明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制教育。

  二、承修机动车时,须查验送修车辆的行车执照、车辆号牌、发动机号、车架号,以及送修人的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并按公安机关的要求作准确登记。登记簿要定期送当地公安机关检查。

  三、送修机动车的号牌、行车执照等与车况不相符合的,或发现送修人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不得承修,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未经批准,不得为机动车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或改变外观特征。

  五、严禁涂改或重制发动机号、车架号。严禁调换车辆号牌、行车执照等。

  六、严禁窝藏、拆改或买卖、转移违法犯罪分子非法得来的机动车。

  第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或第四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整顿。经处罚仍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四条四、五、六项规定的,责令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犯罪的人员,依法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开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本规定施行后的两个月内,向当地区、县公安机关申报审核;逾期不报审的,由公安机关按本规定处罚。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键字
  机动车  管理  维修  行业  批复  治安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办运〔2022〕66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22年 第32号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机动车维修行业治安管理若干规定》的批复 京政发[1991]35号

 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号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解读

 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 第40号

 关于贯彻执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专技发〔2012〕132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等13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第259号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