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交通运输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交政法发〔201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要求,部组织对部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专项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2年1月31日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决定取消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4项(见附件1)。
二、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23件(见附件2)。
三、决定修改规范性文件10件(见附件3)。
上述决定取消的行政强制措施,部将尽快启动相关规章中相应条款的修订工作。上述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请各有关单位做好规范性文件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研究修订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交通运输部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下载附件:
交通运输部《决定取消的规章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交政法发〔2012〕45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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