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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政研发〔2015〕7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政研发〔2015〕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有关交通运输企业,部管各社团,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司局、驻部监察局:

  经2015年第六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2015年5月12日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方针政策,结合交通运输行业改革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及所属单位、地方各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交通运输行业其他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坚持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为加快推进“四个交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四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遵循“统一协调,分级负责,严明纪律,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应紧密结合中心工作,与政务公开统筹协调,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创造良好舆论环境。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宣传、解读交通运输行业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二)宣传交通运输改革发展取得的成就,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行官”作用。

  (三)及时、准确发布公众需要的交通运输服务举措、出行资讯等信息。

  (四)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交通运输热点问题,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

  (五)传播交通运输专业知识,弘扬交通运输文化,展示交通运输行业干部职工爱岗敬业、热诚服务人民群众的精神风貌。

  (六)围绕交通运输行业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工作,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章 新闻宣传工作机制

  第六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建立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实际工作部门分工负责、宣传部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各方力量共同配合的交通运输新闻宣传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体系。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由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人兼任。

  第八条 交通运输部设立新闻办公室(新闻发言人办公室),主任由政策研究室主任兼任,成员单位包括部内相关司局和中国交通报社。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指导、协调行业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制定和落实年度及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计划;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部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会同相关司局编制对外宣传口径及背景材料,审核把关部领导接受采访的有关材料;负责与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审核媒体送审的报道稿件;跟踪研究分析交通热点、焦点新闻舆论动向和组织开展重大新闻宣传工作后评估等工作;负责交通运输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根据新闻宣传工作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安排,负责提供例行新闻发布会和有关新闻宣传报道的素材,参与新闻发布会组织,并对本司局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舆情热点事件进行协同应对。

  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新闻中心受部委托,承担有关交通运输新闻宣传理论研究和具体新闻宣传业务、舆情监测分析等日常工作。

  第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副厅级以上单位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明确新闻发言人,充实新闻发言人团队力量,加强新闻发言人能力建设,做好本领域内的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新闻发言人由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直接领导,确保新闻发言人列席相关会议、阅读相关文件、参与相关重大事件处置,了解全面情况,掌握重要信息。

  第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强化主要领导责任,建立健全新闻宣传工作机制,保障宣传工作经费,加强新闻宣传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章 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各地各单位工作重点,加强策划和组织,确保取得实效。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工作按如下原则进行:

  (一)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提请主管部领导批准后,由交通运输部领导或其他相关领导出席。

  (二)以交通运输部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报主管部领导同意后对外发布,或指定、授权相关人员发布。相关司局可根据工作需要报分管部领导同意后由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组织专题发布,或者根据发布内容,在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组织下由相关司局领导直接发布。

  (三)交通运输部与其他部委联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

  (四)其他以交通运输部名义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吹风会、媒体见面会、记者招待会,均需经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组织举办。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加强新闻发布工作,灵活运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情况通报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做好政策解读、信息公开和新闻宣传。

  第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手段加强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制定、完善相关机制,规范相关流程。

  第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积极拓展对外宣传渠道,创新宣传载体,加强主题策划和议程设置,邀请中央主流媒体、省(市)主要媒体,以及大众媒体、社会媒体、网络媒体参与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审核把关,提升宣传效果。

  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充分发挥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的作用,研究建立新闻宣传专家队伍,建立和完善专家解读机制,提高阐释政策、解疑释惑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增进理解,扩大共识。

  第十七条 未经相关单位宣传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以组织名义接受采访。

  第十八条 根据需要,可在重大主题活动或重大突发事件中成立新闻宣传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统一报道口径,审核报道文稿。

  第十九条 以交通运输部名义组织开展的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主办单位应报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同意,并提出宣传报道预案,经共同研究策划确定宣传方案后,报主管部领导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应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和研判,准确把握媒体和公众关注的交通运输热点问题,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制定工作方案,协调业务部门,统一口径,及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章 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及舆论引导

  第二十一条 发生交通运输突发事件或可能对交通运输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依照国家关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要求,及时向地方政府部门汇报,准确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有序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一)由国务院授权交通运输部处置或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交通运输部负责响应;

  (二)由交通运输部或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或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响应;

  (三)授权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或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响应;

  (四)授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置或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事件,应急新闻发布工作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响应。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指挥、行动、发布三位一体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做到新闻发布与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启动、同步实施。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一旦启动应急预案,则相应的同级应急新闻发布预案也应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应迅速成立应急新闻宣传组,并按有关规定指定新闻发言人;现场处置机构迅速成立现场新闻宣传组,并在应急指挥机构指定的现场新闻发言人的领导下,迅速开展各项应急新闻发布工作,做好现场采访记者的协调与服务工作。

  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应根据事件性质及影响程度,确定出席新闻发布会的领导级别,保证熟悉业务、了解处置过程的专业性领导出席发布。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的记者采访管理,在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总量调控、持证采访、便利高效、依法管理、规范有序的要求,明确现场采访管理职责。必要时,要指定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有关人员在应急处置第一线协助做好媒体服务、信息收集、通稿审核、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新闻发布机构要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疑虑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确定的简要信息,并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时发布动态信息。

第五章 媒体服务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与媒体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正确引导媒体对交通运输工作给予理解、关心、支持,开展全面、准确、客观、理性的采访报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遵守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的法律法规,杜绝有偿宣传、虚假宣传。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业媒体要及时准确宣传交通运输部党组的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展示交通运输改革发展成果,及时准确报道交通运输建设、管理、服务等各类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在新闻宣传工作中,要树立公开、公正、亲和、坦诚的形象,及时向媒体通报交通运输宣传工作重点,沟通交通运输改革发展的热点和难点,虚心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媒体的理解和支持。

第六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要将宣传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业绩和工作成绩的内容,加强对本系统和本单位所属部门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新闻宣传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大政方针,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部属单位的内设机构或个人,越权以单位名义接受媒体采访或个人擅自以职务身份接受采访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被采访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新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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