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2015 年 第 16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2015 年 第 16 号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杨传堂

  商 务 部 部 长 高虎城

2015年7月5日

  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决定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0年第1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项删除。

  二、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中国对外开放口岸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将第六条第(六)项修改为“申请者的提单、客票样本”。

  四、将第六条第(七)项删除。

  五、将第七条修改为“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征得交通运输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申请获批后,申请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六、将第八条修改为“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

  七、将第九条删除。

  八、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注册资本已全部缴付,”删除。

  九、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所在对外口岸开放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十、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删除。

  十一、将第十一条删除。

  十二、将第十三条第(一)项中的“班轮”删除。

  十三、将第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十四、将条文中所有“交通部”统一改为“交通运输部”,“外经贸部”统一改为“商务部”。

  十五、将规章名称中的“暂行”删除。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5年7月5日起施行。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8日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 根据2015年7月5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国航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投资经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有关航运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航运公司在华设立独资公司,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外国航运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设立的航运企业(以下简称为外国航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负责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外国航商在华设立独资船务公司,必须依据我国政府同外国航商所在国政府签定的海运协定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批。

  第五条 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5年以上从事航运的资历;

  (二)其在拟设独资船务公司的中国对外开放口岸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2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

  (四)申请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独资船务公司法人代表的委任书和董事会成员的名单及简历;

  (六)申请者的提单、客票样本;

  (七)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 申请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者向拟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征得交通运输部同意后予以批准,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侨投资批准证书》;

  (二)申请获批后,申请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公司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有相应管理职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外商独资船务公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性业务。

  第八条 经批准的独资船务公司或其分公司可为其母公司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从事下列全部或者部分业务:揽货、揽客、代签提单、代出客票、代结运费和代签服务合同。

  第九条 独资船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申请在其他港口城市设立分公司。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资船务公司开业满1年;

  (二)独资船务公司的母公司在拟设分公司所在对外口岸开放城市具有稳定的货源或者客源;

  (三)独资船务公司及其母公司在中国的经营活动连续1年没有违反中国法律和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独资船务公司员工中,中国雇员应当占85%以上。

  第十一条 独资船务公司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商务部和交通运输部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经营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挂靠中国港口的航线;

  (二)从业人员总数,中国雇员数;

  (三)承运进出中国港口货运量(万吨)、客运量(人次)、集装箱量(TEU)以及运费收入;

  (四)当年的总营业额、利润总额和纳税额。

  第十二条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航运企业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独资船务公司,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联内容
  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文件的通知 京交法发 〔2023〕 17号 
  铁路设备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第7号 
  关于继续实施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2号 
  关于铁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8月3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现代公路工程标准体系的意见 交公路发〔2023〕132号 
  门头沟区2023年春节期间邮政快递、线上外卖企业员工留京在岗工作补贴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交科发〔2023〕2号 
  关于继续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关于开展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典型案例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核定单位通勤班车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有关服务事项的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2023年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京交综治发〔2023〕2号 
  2022年邮政行业发展统计公报解读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民用机场母婴室规划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指南 

 关键字
  船务公司  管理  审批  独资  外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两部门关于废止《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管理办法》的解读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9号)(已废止)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批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令 2015 年 第 16 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