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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9〕24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20/12/10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实施国六机动车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环发〔201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持续改善本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和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的有关要求,经市政府批准,本市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新增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增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为做好标准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环保车型目录申报

  1.凡在本市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均需申报环保车型目录,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1。

  2.自2019年7月1日起,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必须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原发布在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车型目录中不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燃气车以及公交、环卫重型柴油车车型目录作废。自2020年1月1日起,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的轻型汽油车和其余行业重型柴油车(包括增补和变更配置)需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原发布在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车型目录中不满足国六b排放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车型目录作废。

二、车辆排放监督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以下简称《轻型车国六标准》)和《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以下简称《重型车国六标准》)等法规标准,对在本市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的车辆开展排放监督检查,对不达标车辆将依法进行处罚。

三、车辆排放自查

  凡在本市生产、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均需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重型车国六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车辆排放自查,以确保批量生产车辆排放稳定达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申报国六标准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有关要求

  2.关于国六标准机动车排放自查的有关要求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0日

  (联系人:机动车处 刘俊女,联系电话:68717229;

  机动车排放管理中心 张 庆,联系电话:87856033)

附件1

  关于申报国六标准机动车环保车型目录的有关要求

一、申报主体

  拟在本市销售汽车或发动机的生产企业(或汽车或发动机生产企业委托的申报单位)。

二、申报方式

  各单位通过网络方式申报环保车型目录(网址:http://sthjj.beijing.gov.cn/网上办事/北京市生态环境局政务服务事项/符合规定排放、耗能标准的机动车车型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认定/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网上许可系统)。

三、申报材料

  申报车型均需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6b阶段或《重型车国六标准》6b阶段的要求进行各项试验,在“北京市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网上许可系统”中上传检测报告。

  (一)轻型汽油车申报材料

  依据《轻型车国六标准》第5.3条的要求选择1辆车进行各项试验(包括Ⅰ型、Ⅱ型、Ⅲ型、Ⅳ型、Ⅴ型、Ⅵ型、Ⅶ型、OBD系统、碳罐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催化转换器载体体积和各种贵金属含量等试验),并上传检测报告。其中,Ⅴ型试验(污染物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企业可以选择《轻型车国六标准》5.3.5推荐的劣化系数(修正值),也可以选择进行耐久性试验。对于选择标准推荐劣化系数(修正值)的企业,可不提交耐久检测报告和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及贵金属含量检测报告,但需提供“本公司采用劣化系数的说明”(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对于选择进行耐久性试验的企业,需在检测报告内注明耐久里程范围,并提交催化转化器载体体积及贵金属含量检测报告。此外,企业需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附录A.4.2.10.2.7的要求提交申报车型的OBD相关资料。

  (二)重型车用发动机申报材料

  依据《重型车国六标准》第6条的要求选择1台发动机进行各项试验(包括稳态工况、瞬态工况、发动机台架非标准循环、发动机原机排放、整车车载法、曲轴箱通风、耐久性、OBD及NOx控制等试验),并上传检测报告。其中,对于耐久性试验,企业可以选择进行耐久性试验,也可以选择采用《重型车国六标准》表H.2推荐的劣化系数。对于选择标准推荐劣化系数的企业,需提供“本公司采用劣化系数的说明”(见附件),并加盖企业公章。此外,企业需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第6.1.3、6.9.2、附录A.3、6.1.2.4(如适用)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机型相关文件资料,其中声明文件应加盖公章扫描成PDF文件后提交。

  (三)重型整车申报材料

  重型整车需装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发动机,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中第6.4.2、6.12.5的要求选择1辆车进行整车车载法(PEMS)排放试验和燃料消耗量测试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不适用GB30510-2018标准的车辆可不进行燃料消耗量测试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并上传检测报告。此外,车辆应装备符合《重型车国六标准》附录Q要求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按标准要求将监控数据发送至市生态环境局在线监控平台(车辆数据接收域名:jc.bjmemc.com.cn,端口号:7740),同时提交车辆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上传数据与车辆实际运行数据的一致性检查报告。

四、其他事项

  1.关于检测报告,申报企业可自行开展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也可委托具有相关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需加盖出具报告单位的电子签章。其中,申报企业自行开展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的,应同时提交所使用的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计量检定证书。

  2.为做好车辆管理,对于满足国六标准不同排放阶段的车辆,型号应予以区分。同时,对同一阶段中满足不同要求(例如:PN、RDE、耐久里程等满足不同要求)的车辆,型号应予以区分。

  附件:本公司采用劣化系数的说明

附件2

  关于国六标准机动车排放自查的有关要求

  凡列入市生态环境局环保车型目录内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均需开展排放自查工作,并将相关自查材料加盖企业公章后扫描上传至市生态环境局“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认定网上许可系统”的“企业排放自查”系统,不需要再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轻型汽油车企业排放自查

  (一)生产一致性自查

  凡在本市当年(指自然年)累计销售量达2000辆(含)以上的车型,车辆生产企业需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附录N的要求对该车型(至少选择3辆车)进行排放自查(内容包括Ⅰ型、Ⅳ型、Ⅵ型、Ⅶ型等部分或全部试验项目),并在下一年度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20××年度报告(轻型汽油车)》(见附件1)。

  (二)OBD量产车辆评估测试

  车辆生产企业需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第7.1.2条和附件JA.7的要求开展OBD量产车辆评估测试,并在其车型列入我局环保车型目录后3个月内提交车辆OBD系统的标准化验证结果报告和测试记录文件,6个月内提交OBD系统的监测要求验证报告,12个月内提交该OBD系统在用监测性能验证报告。对于在本文件发布前已经列入市生态环境局环保目录的车型,请生产企业按照本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分别在3个月内、6个月内和12个月内,提交上述材料。此外,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附件JB的要求,测试结果可扩展到同一汽车OBD系族。

  (三)在用符合性自查

  凡在本市当年(指自然年)累计销售量达2000辆(含)以上的车型,从下一年度开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轻型车国六标准》第8条和附录O的要求对该车型(至少选择3辆车)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内容包括Ⅰ型、Ⅱ型、Ⅳ型、Ⅶ型以及OBD系统检查等部分或全部试验项目)。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并确保8年内完成对低里程(1万-6万公里)、中里程(6万-11万公里)和高里程(11万-16万公里)车辆的自查。于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查20××年度报告(轻型汽油车)》(见附件2)。

二、重型车企业排放自查

  (一)新生产车达标自查

  凡在本市当年(指自然年)累计销售量达100辆(含)以上的车型,从下一年度开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第9.2条的要求对该车型(至少选择1辆车)进行车辆达标自查,自查试验内容为实际道路整车PEMS试验,并在下一年度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某企业)新生产车达标自查20××年度报告(重型车)》(见附件3)。

  (二)在用符合性自查

  凡在本市当年(指自然年)累计销售量达100辆(含)以上的车型,从下一年度开始,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第10.2.1条和附录J.2的要求对该车型(至少选择3辆车)进行在用符合性自查(内容为实际道路整车PEMS试验),并按照《重型车国六标准》附件JB要求编制《在用符合性自查报告》。在用符合性自查应覆盖车辆的有效寿命期,并于每年4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

三、其他要求

  车辆生产企业排放自查试验可在企业内部试验室进行,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

  附件:1.(某企业)生产一致性自查20××年度报告(轻型汽油车)(略)

  2.(某企业)在用符合性自查20××年度报告(轻型汽油车)(略)

  3.(某企业)新生产车达标自查20××年度报告(重型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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