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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1〕4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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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1〕48号 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11年第27次主任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良好的创业投资环境,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中关村的高科技高成长企业,规范中关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运作,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令〔2005〕第39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来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专项资金及引导资金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使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中关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高科技高成长创业企业。 第二章 引导资金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引导资金由中关村管委会监督管理,由北京中关村创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创投)作为受托管理机构代为出资,并负责引导资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中关村管委会授权其下属中关村高科技产业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关村高促中心)与中关村创投签署引导资金的委托管理协议。 第五条中关村创投负责组织投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合作方案进行评审。投资评审委员会由创业投资领域专家、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中关村创投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创业投资领域专家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等外部专家人数应占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申请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及创投基金合作方案经投资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中关村创投应定期将创投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向中关村管委会汇报,并配合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第八条中关村管委会每年按委托中关村创投管理的引导资金总额的1%向中关村创投支付委托管理费用,委托管理费用从引导资金到达中关村创投委托资金专户之日起开始计算,按日计提年底结算,该费用从到达专户的引导资金中直接支付。 第九条创投基金清算时,中关村创投应将全部本金和基金净收益的95%返还给中关村高促中心,剩余5%作为对中关村创投的托管报酬。中关村高促中心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收回的本金和基金净收益继续用于扩大引导资金的规模。 第三章 引导资金的运作原则 第十条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具有良好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三)管理团队至少具有3名从事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3年以上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具有在高新技术企业投资方面的管理能力和业绩;在国际化运作方面具有一定的经验,并具有整合相关资源的能力。 第十一条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申请合作设立并管理创投基金时,应向中关村创投提交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一)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决策机制、风险控制机制、激励机制的制度文件; (三)主要管理团队成员的身份证明、履历资料; (四)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业绩的介绍; (五)创投基金的设立方案(包括经营计划书、创投基金合作协议及委托管理协议要点、资金募集说明书等); (六)中关村管委会和中关村创投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 创投基金的设立方案经中关村管委会确认后,由中关村创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创投基金应遵循以下运作原则: (一)每家创投基金的资本总额应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不短于7年。 (二)引导资金在每家创投基金中的出资比例不超过该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30%。 (三)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或管理团队需参与创投基金的出资。 (四)创投基金对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的累计投资额应不低于引导资金对创投基金出资总额的两倍。 (五)创投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上限不超过创投基金资本总额的20%。 (六)创投基金须于银行开立专门账户托管资金,且闲置资金原则上只能存放于该托管银行。 (七)创投基金运作中不得将资金用于以下用途: 1.创投基金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拆借;期货及金融衍生品交易;抵押和担保业务;房地产投资;商业赞助;主管部门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2.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投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不得投资于合伙企业; 4.不得投资于其它创业投资企业。 (八)对于公司制的创投基金,中关村创投原则上须派出董事参与创业基金重大事项决策;对于有限合伙制的创投基金,原则上通过协议的相关约定或委派代表实现对创业基金重大事项的管控要求。 (九)创投基金运作中的以下重大事项须经中关村创投在内的三分之二以上出资人代表同意: 1.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 2.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3.涉及与创业投资无关的业务。 (十)创投基金出售所持有的股份或权益后所得的投资本金及投资收益不得用于再投资。 (十一)创投基金应通过协议约定投资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 (十二)创投基金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 (十三)引导资金的总体收益包括资金利息、参股创投基金的股权分红、参股创投基金的股权转让收益及参股创投基金清算收益等。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引导资金接受财政部门和中关村管委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严格履行合作协议。对于违反合作协议或以虚假材料骗取引导资金的,中关村管委会有权追回有关资金,并取消其合作机构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中关村创投管理的引导资金,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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