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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29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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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科园发〔2012〕29号 中关村各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各有关单位: 《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我委2012年第13次主任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中关村人才特区建设,聚集培养高层次人才,依据《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财文〔2011〕2858号)和《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展专项资金(市级统筹部分)使用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1〕26号)及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与有关共建单位签订的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协议,设立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支持资金(以下简称基地支持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地支持资金从中关村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安排,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专项用于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的房租补贴。 第三条 基地支持资金的拨付等相关事宜由中关村管委会人才资源处负责。 第四条 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应当设立管理办公室,按照相关要求,负责申请基地支持资金、受理房租补贴申请、审核材料、拨付房租补贴等事宜。 第二章 补贴范围与标准 第五条 房租补贴范围为符合高端人才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定位,经管理办公室审议,报中关村管委会批准后入驻基地的企业。 第六条 对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实际租用面积进行补贴,原则上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期限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补贴面积不超过1500平方米,对“千人计划”等高端人才创办企业可放宽。对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经管理办公室审议后报中关村管委会审核同意的,可予以全额房租补贴支持。 第三章 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房租补贴的企业审核确认后,根据年度房租补贴预算,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基地支持资金。 第八条 管理办公室申请基地支持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申请(见附件1); (二)符合补贴标准的入驻企业的房租补贴明细表(见附件2); (三)符合补贴标准的入驻企业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四)符合补贴标准的入驻企业的总体发展状况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或证明。 第九条 中关村管委会审核确认申请材料后,拨付基地支持资金。 第十条 管理办公室为审核确认后的企业拨付房租补贴资金。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基地支持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接受中关村管委会、是审计局、是财政局的审计、财政监督。根据市财政要求,开展资金使用效益评估,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 对于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入驻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并获得房租补贴的企业,将记入中关村信用管理档案,追回已拨付的房租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再次申请的资格。 第十四条 对于管理办公室通过提供虚假信息,假报入驻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企业的名称、数量和房屋面积,骗取基地支持资金或管理办公室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挪用基地支持资金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中关村管委会审查后将停止支付基地支持资金,追回被骗取、挪用的资金,今后不再受理管理办公室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取消与其合作关系,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申请 附件2: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明细表 下载附件:(1)附件1: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申请.docx (2)附件2:中关村高端人才创业基地房租补贴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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