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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7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7〕7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9月13日

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公共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为规范北京市高精尖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高精尖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精尖资金,是指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公共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纳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年度部门预算管理,用于贯彻落实《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以及国家和北京市相关产业发展战略和政策要求,加快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推动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产业向高端化、服务化、集聚化、融合化、低碳化发展,促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优化产业发展环境的资金。

  第三条 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统筹安排,重点突出,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在技术创新、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以及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 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高精尖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确定支持方向、范围和标准。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方式

  第五条 高精尖资金的使用应紧紧围绕《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北京行动纲要》等政策文件确定的产业方向,重点在产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设计中心、创新成果转化落地、创新型产业集群、智能制造、绿色制造、军民融合、两化融合和生产性服务业等领域内择优支持促进产业创新发展、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深层次调整和转型升级、稳定本市经济增长和促进投资有重要支撑的重点项目以及市政府要求扶持产业发展的其他事项。

  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设定的联合惩戒的企业不在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高精尖资金采用拨款补助、贷款贴息、融资租赁补贴、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同一个项目原则上采用一种资金支持方式。高精尖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项目建设、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一)拨款补助

  拨款补助方式具体分为事前补助、事中补助和事后补助。事前和事中补助是指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投资内容、目标等核定项目投资概算,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并规定使用用途的财政支持方式。其中,事前补助项目各项手续齐备后即可支持;事中补助项目原则上要求投资进度达到50%(含)及以上方可支持。事后补助是指项目单位围绕投资目标,先行投入并组织开展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等活动,在项目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评估或验收后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一般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联合申报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要求企业与银行签订固定资产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到位。贴息率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中长期贷款利率,项目贷款利率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实际利率给予补助。贴息期限原则上一般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贴息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三)融资租赁补贴

  要求企业已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对承租企业已发生使用于项目建设投资但未经过补贴的融资租赁费用,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分年度给予后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项目实际建设期且不超过3年,分年度安排,单个项目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四)以奖代补

  1.支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组织对已批复的产业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估,评估合格的根据方案执行进度给予分阶段奖励。认定为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的,原则上给予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发展。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且成果转化成效突出,并对企业创新发展贡献度高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加快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有重要支撑作用,且被国家和北京市认定为标杆企业或重大示范工程的企业和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经营等支出。

  第七条 已获得中央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支持,有配套要求或联合支持的项目除外。市级重大项目,支持方式和标准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经市政府审议后决定。

  第八条 高精尖资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检查、绩效评价、验收及股权投资委托管理费等费用,可在高精尖资金中列支,按《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九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和执行高精尖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组织项目申报。在项目预算支出控制数内,对本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后报市政府,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的要求,对于财政评审范围内的项目,按规定进行财政评审,其他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实行部门自评。

  第十一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市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高精尖资金纳入年初预算批复的已落实项目不低于当年市财政预算要求,资金支出进度应与时间进度相匹配。申报预算需填报资金总体及单项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 高精尖资金实施项目库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采取对社会公开征集和围绕市政府重点工作定向遴选的方式组织项目申报并纳入项目库滚动管理。

  第十四条 待市政府批复后,资金拨付前,项目单位须与市经济信息化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明确项目绩效目标。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收到高精尖资金后,应加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规定高精尖资金使用用途的,应建立明细账或辅助账。在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单位应每半年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在半年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交验收申请,并履行验收程序。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高精尖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竣工投产及项目管理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支持的项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跟踪和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区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高精尖资金支持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和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及验收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经济信息化委将资金支出进度、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应积极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以及其它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终止或变更时,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终止或变更。市经济信息化委批准终止或变更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收回全部或部分高精尖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使用高精尖资金,对高精尖资金使用中存在骗取、挪用等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项目单位受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及相关备忘录的联合惩戒,将被暂停、取消资金申请和支持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高精尖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2〕1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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