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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 保监发〔2013〕83号

  保监会关于印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及委员组成名单的通知

保监发〔2013〕83号

  保监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与《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已经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三届保险分技术委员会成立大会通过,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委员单位积极配合保标委工作,认真履行委员单位权利与义务。

  如果相关委员发生变更,请及时与我会联系。

  保 监 会

2013年11月12日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原则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简称“保标委”)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组建,在保险业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非盈利性技术组织,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分技术委员会,负责保险业标准化技术工作以及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如ISO)的联系工作。

  第三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对保标委进行领导和管理。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标委及其秘书处的印章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提出符合保险业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一)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规划和计划,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与标准有关的科研、实施工作的建议。

  (二)负责组织制定保险业标准体系,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结论意见;定期复审已颁布的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修订、补充、确认或废止的意见。

  (四)负责组织保险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协助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开展标准的实施监督工作。对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提出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五)提出对ISO等国际标准化组织有关保险标准文件的意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六)承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委托办理的与保险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各项工作。

  (七)审议保标委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做出相应的决议;审议、通过保标委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修改保标委章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保标委设保标委委员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7人。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中国保监会推荐。保标委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秘书若干。保标委可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保标委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连聘连任。

  保标委的组成方案及委员名单,由中国保监会审查批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保标委构成

  所有加入保标委的单位(机构)均为保标委成员单位。其中包括:

  (一)副主任委员单位

  遴选部分有代表性的保险集团公司成为副主任委员单位。

  每个保标委副主任委员单位设一名副主任委员和一名保标委委员。

  (二)委员单位

  以涵盖“中资、外资、产险、人身险、资产管理机构,兼顾考虑不同业务规模”为原则,遴选部分有代表性的保险机构担任保标委委员单位(不含保监会和保险行业外委员单位)。

  每个保标委委员单位设一名保标委委员。

  (三)其他成员单位

  所有保险机构(特指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成为保标委成员单位。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以外的机构(单位)加入保标委。

  第七条 保标委成员单位职责

  (一)保标委副主任委员单位应按时缴纳会费,享有表决权。在保标委(年会)闭会期间,保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共同组成主任会议,作为保标委的日常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议、审定、批准保标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确定年度会费额度,负责重要日常工作的决策。

  (二)保标委委员单位作为保标委日常议事决策机构,应按时缴纳会费,承担标准研制、征求意见和审查等工作,并享有表决权。

  (三)包含副主任委员单位和委员单位在内的保标委成员单位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以上副主任委员单位、委员单位等单位席位和人员席位若发生重叠,不重复计算。如某委员单位同时是副主任委员单位,则其保标委委员仅为一人。

  第八条 保标委委员构成、聘任与职责

  (一)保标委委员由保险监管机关代表、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代表,银行、证券业代表,以及有关科研、院校、学术团体、社团组织和其他行业公司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代表构成。

  (二)保标委委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的2个月前,应当完成下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人员的更换;有特别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3个月内完成更换。上一届保标委委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保标委委员组成为止。

  保标委应召开全体成员单位大会完成换届工作。

  (三)保标委委员以专家和单位代表的双重身份参加保标委,应由在保险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或保险业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协调本单位标准化工作的,并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

  (四)保标委委员的名额分配方案由中国保监会在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方案确定后,有关单位根据分配方案推荐保标委委员,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保标委委员可连聘连任。

  (五)保标委委员应遵守本章程各项规定,代表委员单位行使权利,履行责任和义务,督促本单位按期缴费。保标委委员在保标委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得保标委的资料和文件,有权对主任委员及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或向中国保监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反映情况。

  保标委委员有责任支持和协调所在单位积极承担和参与标准化工作。应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和处理问题,并能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认真完成标准审核工作及保标委交办的其他任务,并积极推进已颁标准的实施。

  保标委委员在参加保标委工作期间应严守纪律、注意保密,未经保标委批准,不得将有关文件、资料交给与保标委工作无关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保护保标委合法权益和研究成果。

  (六)保标委委员解聘

  保标委委员因退休、离职、岗位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代表本单位履行委员职责的,应由委员单位及时提出委员变更申请,经保标委审核通过后报国家标准委员会批准备案。

  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保标委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保标委委员者,保标委有权建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免去其保标委委员资格,并提请中国保监会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另行聘任。保标委委员单位享有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推荐保标委委员的权利。

  第九条 保标委秘书处是保标委的常设机构,秘书处工作细则由保标委审查通过,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备案。

  秘书处由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组建。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保标委应派专门联系人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联系。

  第十一条 保标委应定期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通报工作,接受其业务指导与监督、协调。

  第十二条 保标委可根据标准项目需要组建标准制定、修订项目工作组,确定人员组成,项目工作组人员资格须由主任委员审核同意。项目工作组应参照《保险标准化工作指南》开展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保标委根据保险业标准化建设的需求,提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定、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报中国保监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四条 保标委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下达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并协助、指导和督促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由秘书处负责分送保标委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或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月。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报秘书处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秘书处对标准送审稿初审后,组织保标委委员进行审查。审查可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方式和审查组长由主任委员确定。

  秘书处一般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函审投票前二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相关材料附件)提交审查人员。审查原则上应采取协商一致方式。如需表决,必须获得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人数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会审情况需有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并由审查组长签字,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十七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保标委秘书处。保标委秘书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有项目下达单位的,报下达该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国家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标准报批有关程序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批颁布;行业标准报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审批颁布,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保标委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收支情况,批准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和审定经费支出决算报告等。保标委应半年一次以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中国保监会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保标委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保标委委员出席方能举办。

  第二十一条 保标委发文由主任委员签发;秘书处发文由秘书长签发。

  凡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的人选,由秘书处提出推荐人选名单,主任委员或经授权的副主任委员批准后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按照量出为入、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二十三条 保标委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专项资金;

  (二)各委员缴纳的会费和各保险机构提供的专项活动经费;

  (三)开展与标准化有关的咨询、培训、服务的收入;

  (四)(国内外)企业、机构及个人对保标委工作的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保标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修订标准费用;

  (二)宣传、贯彻、培训费用;

  (三)资料与咨询费用;

  (四)标准审查费;

  (五)会议及差旅费用;

  (六)其他开支;

  (七)主任或副主任委员批准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五条 保标委的经费应单独核算。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保标委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报表经主任委员审签,计划内的日常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其他应报主任委员审批,并按保标委有关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保标委年度经费决算应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外部机构进行审计,秘书处应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保标委委员的各项活动及差旅等费用由委员所在单位承担。除保标委为项目工作组相关单位提供必要的项目经费支持外,项目工作组成员活动费用由所在相关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 保标委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由各会员单位按缴费比例分配。

第六章 保标委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有关问题的划分

  第二十八条 保标委秘书处设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简称中保协,下同)。

  第二十九条 保标委财务工作由中保协财务部门代管,在不违反中保协财务规定的基础上,根据保标委工作要求进行财务专项管理,并每年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保标委秘书处因工作需要新增的办公家具和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费用,经保标委主任委员批准在保标委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中保协人员兼任,保标委给予适当补助。因工作需要,保标委秘书处新聘工作人员的人工费用由保标委支付,劳务费根据工作性质标准参照市场标准制定。

  第三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另行约定或经友好协商解决。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三条 保标委章程的修改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保标委委员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2005年9月26日颁布的《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由保标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经中国保监会、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保标委解释。

  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略,详情请登录保监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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