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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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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156号 各银保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落实《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尚未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办法》施行前,未进行股权托管的商业银行,原则上应于2020年6月底前将股权托管至符合《办法》要求的托管机构。股权托管前,商业银行应就股权托管工作履行相关的内部决策程序,提高股权管理透明度。 二、对已进行股权托管商业银行的工作要求 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包括在香港地区上市的商业银行),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份的商业银行,其股权托管工作按现有法律法规执行。 其他股权已托管的商业银行应自《办法》发布之日起,对股权托管机构和股权服务协议是否符合《办法》规定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应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或更换托管机构。 三、确权工作要求 各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原则上2020年6月底前股权确权比例不低于80%,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情况无法确权的部分除外)。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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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股权 工作 托管 实施 相关 做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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