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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46 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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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 46 号 现将《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公告如下,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请各基金管理公司遵照执行,相关基金托管银行做好监督工作。 证 监 会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修改《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增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心,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现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154号)第一条修改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使用后余额低于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继续提取,直至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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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 准备金 风险 决定 问题 提取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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