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保障我市所属机关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生育和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财政部门核拨经费中实行工资统发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和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生育保险

  (一)按照《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第七条规定缴费,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缴费数额为用人单位缴费总基数的0.8%。

  (三)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自参保职工享受产假的次月起计发。

  用人单位应于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之月起停发其产假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管理部门提供参保职工停发工资申请,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四)用人单位应确保参保职工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产假期间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需及时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办理申领手续时应提交参保职工的“社会保障卡”、《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五)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到用人单位,由其发放到个人。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通过财政统发工资补足。

  (六)参保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期满次月,用人单位应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管理部门办理恢复发放工资手续,提供恢复发放工资申请和《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待遇核准表》。

二、关于工伤保险

  (一)按照《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乘以0.5%。

  (三)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参保职工,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四)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参保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当月,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并将工伤人员信息提供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管理部门。

  伤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开始支付,工资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的次月起停发。

  (五)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参保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六)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其本人档案工资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正常调整。

  (七)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的,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开始发放退休工资,同时停发伤残津贴,伤残津贴高于退休工资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八)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核定以及支付的其他问题,按照《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办法》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其他政策规定,按照本市生育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О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附件: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

下载附件
(1)附件: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docx

 关联内容
  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44号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第765号 
  关于开展2022年原亦麒麟领军人才创办企业贷款贴息补贴申报的通知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4号 
  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213号 
  关于开展缓缴单位申请延长还款期限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210号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第211号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2023年 第1号 
  试点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上市监管工作实施办法 
  关于开展2023年北京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费补贴项目申报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会〔2023〕4号 
  内地与香港利率互换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2023〕第8号 
  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 2022年第10号 
  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 2022年第9号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办发〔2023〕9号 

 关键字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经费  参加  用人单位  财政部  本市  问题
  京人社医发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22〕38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2〕2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水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华北地区管理局关于做好本市公路 水运 水利 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8〕229号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0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