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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中民政部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立项审核和预算评审工作,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办法规定申报项目立项。

  第三条 符合福利彩票“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发行宗旨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儿童和其他基本生活特别困难人员等特殊群体提供服务和支持的下列项目,可以申报项目立项:

  (一)社会福利服务项目;

  (二)符合宗旨的其他社会公益项目;

  (三)与民政部确定的培训等重要计划相一致的项目。其中培训仅限于以下项目:一是受专业局限省内培训对象少于100人的项目;二是新增业务示范性培训,此类培训应当形成授课方案、培训教材和师资队伍等成果,具有可复制性,每类培训对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 每年4月10日前,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根据民政部重点工作安排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简要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

  (三)项目实施方案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

  (五)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归口管理单位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立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材料齐全有效的基础上,重点审核以下内容,并逐项提出意见:

  (一)项目是否符合福利彩票发行宗旨和公益金使用有关规定、是否属于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范围;

  (二)是否属于部本级的事权、是否属于项目单位的职能范围并具备相应执行能力;

  (三)是否符合部确定的重要项目要求;

  (四)项目实施方案设计是否合理、可行,是否有明确的实施期限、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是否存在重大社会风险等;

  (五)项目支出内容是否依法合规,经费测算是否符合相关领域国家或行业标准并科学合理,预算支出是否有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违法发放工资奖金津补贴等人员支出、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等国家财务规章制度和公益金管理有关规定禁止的情形。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归口管理单位可通过专家咨询等方式听取意见。

  第六条 归口管理单位应当于当年5月1日前将审核通过的立项申报材料和书面审核意见报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以下简称“福慈司”)。

  第七条 福慈司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应当履行以下程序:

  (一)下达通知。福慈司制定项目评审方案并下达评审通知。

  (二)组成专家组。在归口管理单位代表的监督下,福慈司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项目评审专家组,承担项目评审有关事宜,并与专家签订履职尽责承诺书。

  (三)开展评审。专家组依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逐一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分。分数采取百分制形式,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专家评分经算术平均后取整。同时,每位专家要对每个项目是否通过评审出具书面意见。项目得分60分及以上且超过半数专家书面同意的,通过项目评审。评审过程全程录像。

  (四)提交评审意见。专家组撰写并提交项目立项评审意见。立项评审意见应当包括总体评价、是否通过评审、项目建议额度、其他意见建议以及每位专家的书面意见等。

  第八条 福慈司综合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和专家组评审意见后,召开司长办公会议对每一个项目立项提出审核意见,按程序于6月5日前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九条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在部机关内网公示一周后纳入项目库进行管理。公示期间,对项目有不同意见的,福慈司应当会同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部领导审定。

  第十条 归口管理单位、福慈司在立项审核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存在其他违纪违规情形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本级项目立项和评审办法》(民办发〔2016〕18号)同时废止。

  附:1.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

  2.培训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3.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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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彩票公益金民政部项目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管理办法.docx

  培训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docx

  服务和其他类项目立项评审指标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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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彩票公益金  项目  评审  立项  民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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