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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15号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4/14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医保发〔202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北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4日

北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模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及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确保本市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以首善之区标准,严格贯彻落实政策要求,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合力作用,密切协作配合,稳步有序推进,确保各项工作在本市取得预期效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三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加,实施带量采购。鼓励其他医药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

  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药品范围,其中,属于《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北京)中选品种表》(见附件)的,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纳入本次国家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药品,经价格联动或梯度降价,对于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三)采购周期

  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组织保障

  在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继续发挥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小组作用,定期召开会议,部署落实重点任务。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在认真总结评估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经验基础上,继续完善相关政策和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和监测监督,确保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本市顺利开展。各区相应的组织机构,全力配合市级部门,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重点任务

  (一)分解承诺采购数量任务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第二批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本市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类分解至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数量任务。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网上采购药品的衔接,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

  (二)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使用中选药品,在切实保证中选药品用量基础上,优先选择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务求平稳有序。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三)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加大对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增加药品抽验频次,增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强化对重点配送企业库存情况监测,加强对本市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遇突发质量和供应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和停产报告制度。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配送工作;为保障偏远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各区可选择辖区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协助配送。

  (四)保证及时结算药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基金按中选药品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配套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

  (五)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一方面,对通用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北京市中选药品,以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选择北京市的中选药品价格(简称北京市中选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北京市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为鼓励企业降低药品价格,对未选择本市的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主动联动其供应地区价格,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低于北京市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另一方面,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

  出台本市落实方案,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其他品种价格联动;制定发布带量采购任务分解方案,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完善药品质量供应、药品使用管理等政策要求;完善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改革措施。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强化合理用药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实施阶段

  2020年4月25日本市全面执行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结果和配套政策。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承诺采购量完成情况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的督导,确保采购各方落实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任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

  在监测基础上,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机制和效果进行年度小结、全面总结、评估和上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各办医主体及各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职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二)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

  药品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精准把握改革的速度、力度和各方的承受度,一旦出现问题,做到及时有效应对,确保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逐步使患者树立合理的用药理念与习惯。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附件:《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北京)中选品种表》(略)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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