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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3〕15号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

税总发〔2013〕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

  深刻理解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事关和谐社会建设,事关政府职能转变,事关税收事业科学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现实需要,是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依法行政、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的具体体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激发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有利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能力和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进一步深化纳税服务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纳税人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社会进步的主要推动者,也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贡献者。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把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准则,始终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作为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法定义务,全面理解和掌握纳税人每一项法定权利的内涵和实质,在实际工作中依法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高效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的法治意识、权利主体意识不断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然而,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思想观念还没有从监督管理向服务管理转变,制度性侵权问题仍然存在,个性侵权问题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税收和谐关系的建立和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提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推进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制度和机制,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规范税收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畅通救济渠道,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有效开展纳税服务,着力优化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营造公平、公正、和谐的税收环境,努力形成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措施,夯实纳税人权益保护基础

  (一)推进办税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推行阳光行政。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通过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税收政策与办税流程、服务时限与承诺、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欠税公告、税款核定、行政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及时更新、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保证办税公开的广泛性和有效性,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工作,提升纳税人的维权意识。规范宣传内容,依托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统一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口径,确保宣传和咨询内容的准确权威、更新及时、口径统一、指向明确。以纳税人咨询数据分析为基础,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经济类型纳税人的需求差异,确定宣传和咨询的策略与渠道,推行个性化税法宣传和咨询服务。

  加强税收政策解读。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文件与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制度,帮助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注意解读稿语言文字的通俗易懂,清楚解释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文件内容的重点、理解的难点、新旧政策变化的对比衔接和操作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执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范税收行政行为。认真落实依法征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而且是对纳税人合法权益重大侵害的观念,健全税收优惠政策督促检查、跟踪问效和持续改进机制。完善税收执法过程中有关告知、回避、调查取证、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收强制、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细化工作流程,保障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的各项法定权利。

  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明确适用规则,规范行政处罚、核定征收、税务审批等领域的行政裁量权,促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合法、合理、适度地行使裁量权,杜绝执法随意性。

  (三)完善税收征纳沟通机制,融洽征纳关系

  推动税收立法公众参与。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注意维护纳税人权益,逐步实施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措施出台前的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提高纳税人参与度和税法透明度。

  加强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通过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办税服务厅或召开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收集关于税收政策、征收管理、纳税服务以及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纳税人需求,并逐步实现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及时解决本级职权可以处理的纳税人正当、合理需求;及时呈报需要上级税务机关解决的事项;对于暂时不能解决的纳税人合理需求,应当分析原因、密切跟踪,待条件具备时主动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对于已经处理的纳税人需求,应通过电话回访、问卷调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对相关措施的实际效果进行评估,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采取措施进一步解决。通过收集、分析、处理和持续的效果评估,实现纳税人需求的动态管理。

  规范纳税人满意度调查。在总局每两年开展一次全国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的基础上,省级税务机关可以适时开展对具体服务措施的满意度调查,但原则上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对纳税人进行重复调查,以免增加纳税人负担。税务机关应当对调查获取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应用,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逐步完善服务措施,使有限的服务资源发挥出最大的效能。

  (四)探索建立税收风险防范机制,促进税法遵从

  逐步实行纳税风险提示。根据对税收政策的执行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情况的综合分析,分类梳理纳税人在办税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对于未涉嫌税收违法行为或存在偷逃骗税等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可以通过宣传辅导或各种信息化手段事前提示纳税人有可能涉及的纳税风险,帮助纳税人主动防范风险,提高税法遵从度。

  积极探索大企业税务风险指引。针对税法遵从意愿强、风险内控机制健全的纳税人,可以进一步细化征纳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协作推动税法遵从。有条件的地区,可协助纳税人建立税务风险控制机制,并通过信息化手段使其融入纳税人的经营管理全过程。对于特别重要的税法适用问题,也可以探索为纳税人提供特定商务活动的涉税事项事先裁定,帮助纳税人防范纳税风险。

  (五)推进减负提效,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通知》,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原则,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对能够由基层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应尽量下放到基层;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较高层级税务机关审批的事项,凡是可以下放审批权限的,应提出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建议;对纳税人主动发起的或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受理的审批事项,应通过办税服务厅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结后告知纳税人;对能够在办税服务厅办结的审批事项,尽量当场办结,并加强后续监督,以确保纳税资料的真实、合法。

  提高办税效率。加强征管信息的综合利用,不断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一户式”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规范日常涉税信息采集,简并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的资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减少重复报送资料行为;对资料齐全的涉税事项,可以当场办结的,予以即时办结;对不能够即时办结的,实行限时办结并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限。

  避免多头、交叉重复税务检查和重迭税收执法。统筹安排对纳税人的各种检查。当事人申报办理和变更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需要到现场实地调查核实相关事项的,原则上应一次性查核完毕。

  (六)加强涉税信息保密,维护纳税人保密权

  依法为纳税人保密。认真执行《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工作职责,严格贯彻涉税保密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防止泄露纳税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对于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在税收征收管理各环节采集、接触到的纳税人涉密信息,必须在职责范围内接收、使用和传递。强化保密教育,努力增强税务人员的保密意识,切实保障纳税人的保密权。

  (七)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畅通侵权救济渠道

  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税收争议调解是指在税收征收、管理、稽查等活动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涉税争议时,以纳税人自愿为原则,由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对争议进行判断、处置、化解。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央关于注重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税收争议调解机制,避免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于纳税人已经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纳税服务投诉且已受理,或提起行政诉讼且已立案的税收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认真做好纳税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严格执行《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各级税务机关应配备专门的纳税服务投诉管理人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统一处理流程,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纳税服务投诉“受理、承办、转办、督办、反馈、分析和持续改进”一整套流程的处理机制。定期对投诉事项进行总结、分析和研究,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提出预防和解决的措施,实现从被动接受投诉到主动预防投诉的转变。

  认真开展行政复议和应诉。认真贯彻税务行政复议的规定和制度,简化复议申请手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依法办理复议案件,严格履行复议规定。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应诉法院受理的涉税案件,认真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严格按照国家赔偿法执行行政赔偿,保证纳税人受到的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八)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

  注重发挥税务机关的职能作用,主导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实现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快速响应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代表纳税人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权益维护诉求,并将维护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积极性,增进征纳沟通和社会协作,拓展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九)强化涉税信息服务和中介机构监管,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保护纳税人在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在推进征管改革和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尊重纳税人的自愿选择权,以“不增加纳税人成本负担、不增加纳税人工作量、不增加纳税人报送资料”为原则,积极引导纳税人使用各种网络办税系统,不得强制推行。除总局文件明确规定外,各地自行开发和委托开发普遍推广应用的软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纳税人推销或搭车销售任何产品和服务。

  加强对涉税服务单位的监管。坚决落实总局相关政策规定,着力抓好防伪税控系统和各类涉税软件开发和维护单位的监督和管理,向纳税人公告服务监督电话、公布服务合同、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加强对涉税服务单位的检查,督促其切实履行服务合同和服务承诺,保证服务质量。务必高度重视现有涉税软件的收费问题,切实强化对开发企业的监管责任,积极解决出于税收征管目的而使用涉税软件的收费问题,坚决制止和纠正涉税服务单位侵害纳税人权益的行为。

  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监管,切实维护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健全涉税中介行业管理制度,加强对涉税中介机构的培训和指导,提高涉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促进行业自律和行业健康发展。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自身职责和义务,不得强制纳税人接受税务代理事项,不得指定税务中介代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委托税务代理权的自主自愿实现。

  三、强化保障,全面提升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效率

  (一)组织保障。高度重视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健全服务机构,整合管理资源,合理划分职能,明晰工作职责,加强内部协调,确保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顺利开展。纳税服务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好指挥、协调、监督、检查等职能,制定中长期工作规划并抓好落实,使权益保护工作贯穿于税收工作全员全过程。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工作合力。

  (二)制度保障。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岗责体系,明确不同部门和岗位人员在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职责与任务。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规程和制度,规范工作内容、标准、程序和方式。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合理设置考评指标,定期开展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对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各个节点进行全程控管。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侵害纳税人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三)人力保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设,适当增配岗位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抽调一批既精通税收业务又熟悉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大力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岗位锻炼和教育培训,提高从事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不断加强权益保护工作的全员业务培训,努力提升权益保护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经费保障。合理使用纳税服务专项经费,确保纳税服务部门在进行纳税人需求管理、满意度调查、以及纳税服务投诉等工作时的经费使用,以利于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

税务总局

201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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