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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起,调整中央对地方原体制增值税返还办法,由1994年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时确定的增值税返还,改为以2015年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对增值税增长或下降地区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或扣减。返还基数的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核定。
国务院
2016年12月11日
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8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6号
国务院关于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税收返还改为与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挂钩的通知 国发〔1994〕47号
国务院关于实行中央对地方增值税定额返还的通知 国发〔2016〕7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京财税〔2011〕26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 京财税[2016]463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16〕81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综〔2016〕1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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