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的通知
京卫家庭〔2018〕5号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为贯彻《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财教〔2011〕622号),经市政府批准,从2019年开始,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标准
自2019年1月1日起,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75元。
二、经费负担渠道
按照《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本市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和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京卫家庭字〔2014〕3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各区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资格审查,防止发生虚报冒领问题,按规定时限应发尽发。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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