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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填报公示告知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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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填报公示告知书 尊敬的填报人: 在填报公示您单位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前,您需知晓以下事项: 一、市场主体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主体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填报公示依据 (一)《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市场主体可以在登记住所以外的场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但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自行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的地址”。 (二)市场主体为企业的,其公示的注册地以外的实际经营场所地址属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进行监管。 三、市场监管主体公示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不免除其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事项责任,也不免除其就登记住所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 四、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填报公示的要求 (一)对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实行承诺制。市场主体对其主动填报的地址信息的真实性、详尽性、及时性自主承诺。真实性是指应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场所实际情况;详尽性是指地址描述要具体到门牌号或有参照物(如海淀区海淀街道长春桥路7号万柳亿城大厦C1座1101室);及时性是指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有变化导致已公示信息不准确的,需及时更新、更正(更新、更正前后的信息将同时公示)。 (二)市场主体承诺填报公示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非住宅类规划用途的固定场所。 (三)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在商务楼宇内的市场主体要填写所在楼宇名称,楼宇没有名称的应当填写楼宇详细地址及楼宇坐落(明确写明楼号,楼号可以是中文、英文、阿拉伯数字的组合,建议参照互联网地图或快递收件地址),填写前请向物业管理单位询问清楚楼宇准确名称和地址描述信息。 五、市场主体作出虚假承诺、未履行承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填报人应代表市场主体确保已详细阅读并知晓本告知书的全部内容,严格按照标准填写,填报公示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地址信息将通过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将被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监管,同时将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信息真实性的举报。 (三)抽查检查或举报核查中发现填报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市场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过本市信用信息平台对社会公示。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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