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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9〕292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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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质监计发〔2009〕292号 各相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日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计量行政许可考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计量行政许可考评专项经费(以下简称“计量考评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计量考评专项经费的使用,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市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是指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计量行政许可事项涉及的委托指定评审、考核中介机构组织的考核评审、监督评审、考试场租等费用。 第三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用于支付计量行政许可事项考评、监督评审工作中涉及的评审费、评审人员劳务费、计量检定员考评费、考试场租费等。 第二章 预算编制要求 第四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属于市级财政经常性项目内的其他经常类项目,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的经费应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五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预算在市局计划财务处统一组织下,由市局计量监督处负责组织编报,局计划财务处审核上报市财政局。 第三章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范围包括评审人员的现场考核评审、非现场书面评审、监督评审和计量检定员考评(考试)工作。 第七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支出应执行以下标准: 评审人员劳务费依据行政许可事项的不同分别以日、人次、项目计算,以日计算时,考评工作(不含计量检定员考评)在半日以内完成的支付标准减半。 现场技术考核、监督评审支付标准为:考评组长400元/日,其他考评人员300元/日。若单项考评时间超过2日的:评审组长最高不超过1100元/人次,其他评审人员最高不超过800元/人次。 非现场书面资料审查支付标准为:150元/人次。 计量检定员基础理论、法规知识考评(考试)支付标准为:60元/人次;按参加考试人数统计,据实支付给受托组织考核(考试)的中介机构。 计量检定员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考评按实际考评项目统计计算,每个考评项目可委派不超过两名考评员,每名考评员考评费支付标准为:150元/项目。 第八条 评审人员劳务费的发放按月统计支付;按以上标准计算每月支付的劳务费均为税前所得。评审人员每月获取的劳务费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发放机构统一代扣代缴。 第九条 计量考评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设置专项科目专门管理,经计量监督处负责人签字和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支付使用。 受托的中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参加各项计量行政许可考评、监督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考评事项、工作量、劳务费金额、代扣代缴税金等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后,填入《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劳务费发放登记表》,经评审机构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局批准。 劳务费发放方式以指定银行统一支付为主,由发放机构委托指定银行划拨到评审人员个人银行卡帐户,劳务费划拨成功后由银行出具盖章的劳务费发放付讫回单;不便由银行统一支付而当面支付、领取劳务费的,须经评审人员本人签字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市局计量处、劳务费发放机构和评审中介机构对计量考评专项经费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要求编报和执行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及个人不得挪用和侵占计量考评专项经费,如发生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市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安排下一年度预算时调减项目经费指标。 第十一条 劳务费发放机构应在劳务费支付、发放后将银行出具的劳务费发放付讫回单复印件和《计量行政许可考评工作劳务费发放登记表》复印件同时上报市局计量监督处、计划财务处备查。市局计划财务处对计量考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关于计量考评专项经费管理的其它规定执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质监综发[2005]490号)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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