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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 市监市〔2018〕34号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在部分地区先行上线运行的通知

市监市〔2018〕34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精神,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了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并于5—7月在北京市、上海市、武汉市开展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反馈意见,目前系统流程设计基本合理、运行比较顺畅、应用较为便捷,具备了在全国陆续推广上线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工作衔接和系统应用推广,市场监管总局决定自8月31日起在你局开展第一批系统上线运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互联网+政务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展动产抵押登记网上办理的广度和深度,延长网上办事链条,实现动产抵押登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在线查询一网通办,加强政务信息资源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互联互通和协同共享,切实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多跑腿”等问题。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审查。应用系统办理动产抵押登记,要严格遵守《物权法》规定,依据《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8号)的要求,由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或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登记、公示。

  2.线上线下同效。使用系统进行登记是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更为便捷的方式,系统审核通过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与现场办理的具备同等效力。在应用系统的同时保留现场登记,当事人亦可选择到登记机关现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3.突出服务导向。以服务人民为中心,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难点、政务服务的堵点和痛点,按照便利当事人、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的思路,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持,充分调动县级登记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网上政务服务体系。

二、主要内容

  (一)做好工作衔接,推进系统应用。做好本系统与原有登记方式的衔接工作。系统上线后,新增登记(含线上、线下)一律从总局系统处理数据,原已登记信息的变更、注销等依然通过原有登记方式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书》等文书均采用修订后的格式(详见附件)。

  (二)熟练应用系统,及时审核登记。全面应用本系统,深入了解申请人网上填报——登记机关受理形式审查——审核通过予以登记(或审核不通过予以驳回)——公示相关信息的流程,认真回复申请人和社会公众的咨询,高效、快捷地处理登记申请。

  (三)及时公示公开,确保方便查询。为保障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归集的完整性和查询的便利性,系统上线后,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将通过本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通过系统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自动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再由各地归集;通过现场办理的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录入系统并公示,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登记后2个工作日。系统生成的动产抵押登记数据将定时下发,各地可按有关规定接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系统应用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统筹协调;认真做好新旧系统的转换工作;积极开展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动产抵押登记信息化的重要意义,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材料规范、操作流程,切实提高登记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推进系统应用的良好氛围。积极沟通协调,推动动产抵押登记电子数据在各有关部门间互通互认、共享应用,促使部门、企业等社会主体准确理解、适应动产抵押登记方式的变化。

  (三)加强监测,及时报告。接此通知后,尽快明确你局具体负责人员作为系统管理员,并于10日内将负责人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报送总局备案。积极了解系统运行使用情况及申请人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建立健全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向总局反馈系统应用过程中仍需改进的问题,以便进一步优化系统。如遇其他方面的问题,也请及时向总局汇报。

  附件: 1.动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动产抵押登记书

  3.动产抵押登记变更申请书

  4.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5.动产抵押登记注销申请书

  6.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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