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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5〕12号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5〕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各市属垂直部门:

  为了有效遏止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延庆工商分局制定的《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8日

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动工作机制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0〕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产业优化升级加强业态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2号)的文件精神和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遏止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推动我县产业升级。现就我县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规定

  (一)申请人能够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工商部门审查经营用途与房屋产权证明载明是否一致,符合标准的予以办理。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授权以下部门(单位)出具住所(经营场所)证明,用途可规划为商业或者办公。

  1.乡镇内的由乡镇政府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2.街道内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3.中关村科技园区延庆园内的由中关村科技园区延庆园管理委员会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4.开发区内的由开发区管理中心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5.旅游景区内的由旅游景区管理部门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6.延庆县川北小区商业综合楼(甲25号楼和乙25号楼)一楼商业用房由县商务委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7.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内的由北京科技职业学院八达岭校区出具房屋权属及用途证明。

二、对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相关要求

  (一)各被授权部门(单位),在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时,应当审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是否符合区域规划,不符合的不予出具证明。(二)涉及拆迁地区及重点整治地区,需要停止办理证照及证照变更登记的,主责部门应及时函告各授权部门(单位)和工商部门。

  (三)县政府授权出具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出具工作。

三、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定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非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向工商部门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发放的房屋用途已变更的房屋产权证明。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于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房屋,应提交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同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住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污染环境、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各授权住所(经营场所)出具证明部门(单位)应按照北京市新增产业禁止限制目录的有关规定,结合加快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的要求和辖区实际,制定与本区域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产业规划,并报工商部门备案。

  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之后开始实施,《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延庆工商分局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施意见的通知》(延政办发〔2012〕97号)同时废止。


 关联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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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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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字
  市场  主体  住所  经营场所  登记  管理  实施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延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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