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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组发〔2020〕5号

北京市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京教组发〔2020〕5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厅字〔2020〕1号),结合首都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首善标准,加强政府统筹,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不断提高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推动有关部门、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建成全面覆盖、管理科学、体系开放、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与首都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相适应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为办好人民满意的首都教育提供坚实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落实中央改革要求。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明确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举措,不断完善教育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治理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着力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主动适应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教育督导机构不健全、权威性不够、结果运用不充分等突出问题,加强顶层设计,把握关键环节,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努力破解教育督导重点难点痛点问题,切实增强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坚持首善标准,不断提升教育督导质量和水平。立足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高标准高质量贯彻落实新时代教育督导改革目标任务。全面梳理、凝练教育督导改革成果和经验,推动形成生动实践,为实现首都教育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管理体制改革

  完善教育督导领导体系建设。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联系教育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教委主任任副主任。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包括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市委编办、市委社会工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民族宗教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审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共青团市委等部门和单位,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承担日常工作。各区结合实际,比照上述做法,强化区级政府教育督导职能,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设置,创新工作机制,充实教育督导力量,确保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独立行使职能。(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全面落实教育督导职能。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严格依照《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强化督政、督学、评估监测职能,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督导,重在发现问题、诊断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落地生根。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指导本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研究制定本市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本市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聘任市级督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督导。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实施本市教育督导工作,定期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对各级各类学校规范办学情况和教育教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状况和质量进行监测。各区要参照市级做法,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职能。各级各类学校要深入实施内部督导,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优化教育督导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市级统筹、分级负责、协调有力、运转顺畅的管理体系。完善教育督导委员会工作规则,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健全沟通联动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加强教育督导部门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协同协作,建立完善督前会商、结果通报、问题整改等联动机制。加强市、区联动,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强化对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区级教育督导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市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二)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运行机制改革

  强化督政。构建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区级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分级督导机制,定期开展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及下一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的督导。重点督导评价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加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常态监测和督导评价工作。完善控辍保学督导机制和考核问责机制。组织开展教育热点难点问题和重点工作专项督导。(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优化督学。健全完善市级统筹制定标准、区级为主组织实施,对学校进行督导评价的工作机制。重点督导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党建及党建带团建队建、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师德师风、资源配置、安全稳定等情况,促进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发展素质教育。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创新督学责任区建设。推进完善各级各类学校内部督导,优化学校内部治理。原则上,学校校(园)长在一个任期内要接受一次综合督导。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全方位督导。(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科学实施评估监测。建立健全各级各类教育评估监测制度,健全完善教育督导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多方参与的教育评估监测机制。完善评估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学校办学状况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监测。开展学前教育发展状况、义务教育质量和发展状况、高等教育教学质量常态监测。开展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评估。开展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完善第三方评估监测机制。开展首都教育工作公众满意度调查。(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创新教育督导模式方法。遵循教育督导规律,全面推进智慧督导。建立完善综合督导、专项督导、经常性督导、内部督导等科学高效的教育督导模式。统筹督政、督学、评估监测工作,整合实施各项督导检查、评估监测,提高督导工作效能,减轻基层负担。完善督导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网上督导、云端监测。鼓励和引导基层创新督导模式方法,提高教育督导针对性和实效性。(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三)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

  完善报告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开展教育督导工作,均要形成督导报告。健全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制度,坚持市、区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谁组织、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完善发布办法,规范发布流程,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督导报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规范反馈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反馈督导结果及存在的问题,下达整改决定,提出整改要求和工作建议,同时抄送被督导单位业务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严肃约谈制度。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不坚决不彻底,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办学行为不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对其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书面记录要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强化整改制度。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要督促被督导单位牢固树立“问题必整改,整改必到位”的责任意识,切实维护督导严肃性。被督导单位要按照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报告整改结果并向社会公布整改情况。对整改不到位、不及时的,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发督办单,限期整改并公布整改情况。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健全复查制度。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被督导事项建立“回头看”机制,针对整改情况适时进行复查,督促整改落实,防止问题反弹。(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建立通报制度。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力、推诿扯皮、不作为或没有完成整改落实任务的被督导单位,由教育督导机构将督导结果、工作表现和整改情况通报其所在地党委和政府及上级部门,建议其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及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责任单位: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压实问责制度。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等联动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对履职评价不合格、整改不力,阻挠、干扰和不配合教育督导工作,对教育群体性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因履行教育职责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涉校案事件,出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违法行为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被督导单位,根据情节轻重,严肃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违法行为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民办学校存在此类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督促学校撤换相关负责人,审批部门可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落实激励制度。市、区政府要将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参考。对教育督导结果优秀的被督导单位及有关负责人进行表彰,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四)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队伍管理机制改革

  配齐配强各级督学。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按照相关规定,聘任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的市、区级督学。结合工作实际,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原则上,各区督学与学校数配备比例不低于1∶3,部分学生数较多的学校按1∶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督学的具体比例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创新督学聘用方式。完善督学选聘标准,健全督学遴选程序,择优选聘督学。根据履职需要,从具有行政管理和学校管理经验的专家、教学科研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等干部教师中选聘专兼职督学。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从事学校督导工作。逐步扩大专职督学比例。建设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保证督学队伍相对稳定。(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提高督学专业化水平。健全督学培训机制,制定培训规划,完善督学培训课程、教材,建设教育督导培训示范基地,优化督学培训方式和手段。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形成完善的市、区两级培训体系,分级分类开展培训。将督学培训纳入教育管理干部培训计划,与高校联合培养培训教育督导专门人才,提高督学培训实效。总结推广督学工作经验,提升督学队伍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严格教育督导队伍管理监督。实行督学分级分类管理,市、区教育督导机构分别对本级督学进行管理,制定考核标准,做好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强化实绩考核。完善督学激励机制,结合教育事业发展实际,拓宽专职督学职业发展与晋升渠道,合理确定兼职督学督导工作量,调动督学工作积极性。建立健全督学退出机制。市、区政府建立对本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制度,市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完善对区级教育督导机构的监督,健全教育督导岗位责任追究机制。公开挂牌督学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接受社会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断提高教育督导队伍政治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确保督导人员依法督导、文明督导。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和工作纪律,督促督学坚持原则,公正履职。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认真查实,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五)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保障机制改革

  加强教育督导法治建设。完善教育督导法规规章,加快相关规章制度建设。强化程序意识,细化工作规范,完善督导流程,使教育督导各方面、各环节的工作都有章可循。推进《北京市教育督导规定》修订,开展教育督导地方性法规相关调研工作。明确教育督导法律地位,完善教育督导法律依据,进一步强化依法履职、依法督导意识和责任。(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强化教育督导专业支撑。整合教育督导专业力量,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专业机构职能作用,开展教育督导理论与实践研究、政策咨询、督学培训、项目实施等工作。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北京市教育督导学会等学术团体和社会组织作用,围绕教育督导领域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开展深入研究与实践,提升教育督导专业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加快教育督导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北京市教育督导信息管理应用平台和教育督导数据库。推进市级统一建设和市、区、校、督学四级应用的工作模式,构建智能化教育督导管理应用体系,提高信息化、科学化水平。(责任单位: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加强党对教育督导工作的领导。由市委、市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负责同志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协同作用,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任务。将贯彻落实中央改革要求纳入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各相关部门如期落实改革事项。(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二)加强宣传交流

  充分利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改革政策举措,开展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加强教育督导工作国际交流,参与国际教育评价项目,交流宣传中国特色教育督导工作经验。健全教育督导京津冀区域协作机制,深入开展区域交流与合作,引领教育督导水平提升。(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三)加强条件保障

  市、区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提高经费管理使用效率。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所需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切实保障督学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为教育督导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证教育督导各项工作有效开展。(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各区政府)

(四)加强督导落实

  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强化协同联动、履行主体责任。各区对照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扎实推进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组织协调对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责任单位: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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