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工位/办公室出租·工商/税务/银行核查拍照·异常解除
服务单位 联华众创空间



微信扫码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电话 010-61256989
手机 17319287279(微信同号)
注册地址/挂靠地址出租 3500~5000元/年
工位出租 600~1000元/月
办公室/会议室/洽谈室…出租 40~80元/小时
公司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 500元起
银行下户/税务报道/经营地址/异常解除 面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2月27日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相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

  第二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第六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到实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巡回审理案件。

  第七条 知识产权法庭采取保全等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第九条 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会议由庭长、副庭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

  第十条 知识产权法庭应当加强对有关案件审判工作的调研,及时总结裁判标准和审理规则,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对于基层人民法院2019年1月1日尚未审结的前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不服其判决、裁定依法提起上诉的,由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关联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21年1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  (2020/12/1)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的通知 法改组发〔2020〕4号  (2020/11/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法释〔2020〕13 号  (2020/1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法释〔2020〕12号  (2020/1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20/11/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船员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9/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9/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20/9/21)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20〕10号  (2020/9/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法释〔2020〕9号  (202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法发〔2020〕32号  (2020/9/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7号  (2020/9/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法释〔2020〕8号  (2020/9/10)

 关键字
  法庭  知识产权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
 点击上述关键字,可查看更多对应内容信息。

 相关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工作的若干意见 法发〔2014〕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8〕11号


 搜索

上述内容如果没有如意的结果,可尝试调整关键字[]后再搜索

关键字之间分别添加空格、+、-表示同时包含、分别包含或排除关键字(示例:基本 医疗+保险 -养老保险)




业务&资讯 咨询&服务

公司注册

开办公司

社团组织

社保人事

电话:010-61256989

虚拟办公

税务业务

工商登记

挂靠公司

手机:17319287279(微信同号)

共享办公

资质办理

企业登记

法律事务

单间时租

知识产权

公司登记

网站建设

房屋租赁

法律事务

经营异常

银行业务

微信扫码

财务业务

咨询洽谈 · 预约考察
高效便捷

版权所有 @2020   联华众创空间  京ICP备18022180号-16

网站导航  Sitemap  法律声明 隐私保护...
电话洽谈
手机洽谈
微信洽谈

微信扫一扫
洽谈沟通更便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