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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司法部部长 傅政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作说明。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

  制定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2013年2月,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及审查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立法专题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集中研究、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总体思路

  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方式方法等作了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为社区矫正制度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

  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对于应当由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实体性内容,包括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四类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的条件等,草案仅作出衔接性规定。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社区矫正是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有机统一,草案针对实践反映的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充分问题,作出了相应的制度设计。同时,草案对有关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衔接配合程序,尽可能予以细化,以增强操作性。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草案共六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与刑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规定保持一致,草案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二)明确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矫正的要求,草案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主管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依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保证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三)明确了社区矫正机构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为了推动高素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草案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等执法职责。

  (四)明确了实施社区矫正的程序。为了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草案细化了社区矫正的程序性规则,特别是各部门衔接配合的内容: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二是明确了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程序;三是对有关法律文书送达,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接收等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四是规定了社区矫正机构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考核奖惩,以及对社区矫正对象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等情形时的衔接配合程序;五是对解除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终止等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五)明确了监督管理措施。草案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以及人民法院禁止令。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查找,公安机关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发现社区矫正对象正在实施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到场处置。

  (六)明确了教育帮扶措施。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规定了不同主体在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中的主要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明确社区矫正对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社会救助、参加社会保险、获得法律援助,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

  此外,为了加强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权益保障,结合未成年人特点,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草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作了专章规定。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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